*ST准油: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7-08-1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17-074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11 月 1 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调查通字【2016】
43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就此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0)。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
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每月发布一次《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2017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新证监处罚字【2017】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经我局调查完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予以告知。
经查,准油股份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
2015 年 9 月 15 日,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
和准油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 23,467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同日,准油股份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准油股份
为秦勇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保证合同》系秦勇以准油股份法定
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准油股份
公章。该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准油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审议程序。秦勇未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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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未能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二、准油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创越集团等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准油股份通过员工借支备用金的形式向控股股东
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累计 2,785 万元,其中 2014 年划转资金 7 笔,金额计
450 万元;2015 年划转资金 22 笔,金额计 2,254 万元;2016 年划转资金 2 笔,金额计
81 万元。
2016 年 2 月 5 日,在秦勇策划下,准油股份以向第三方支付重组保证金名义,与天
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准油股份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履约保证金 2,000 万元。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到 2,000 万
元资金后于同日转入新疆广华投资有限公司(受秦勇及创越集团实际控制),再由广华投
资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
准油股份假借员工借支备用金和支付重组保证金的形式转出资金共计 4,785 万元,最
终收款人和使用人均为准油股份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其交易实质为准油股份与创越集团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准油股份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准油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2015 年 9 月,准油股份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1,000 万元设立深圳市前
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准油股份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2015 年 12 月
30 日,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
更为 50,000 万元,其中准油股份追加认缴深圳市前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由
4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上述事项准油股份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未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准油股份 2014 年至 2016 年定
期报告、临时公告、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准油股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对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
生时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信息的有关规定。公司也未在 2015 年年度报告和
2016 年半年报告中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关于重大关联交易和担保合同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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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条、六十七条、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使,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在认
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违法责任’规定,秦勇作为准油股份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无视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治理
要求,越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指使准油股份为其自身债务提供巨额担保,未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报告义务,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风险,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三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规定,应
当承担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秦勇疏于内控管理,越权
行使董事长权力,重大担保事项不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报告董事会,导致上
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秦勇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准油股份于 2014、2015、2016 连续三个年度以正常经营支出形式掩盖真实目的,向
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准油股份向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计算,2014、2015、2016 三个年度发生额均超过上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达到 300 万元,应属需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未按规定
进行临时公告,未在 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记载。准油
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
为。上述行为均系秦勇主导并指使上市公司实施。对以借支备用金形式实施的关联交易,
秦勇应同时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和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责
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参与资金审批的时任公司总经理常文玖、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王燕
珊、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副总监宗振江;对以重组保证金形式实施的关联交易,因
实施该违法行为时秦勇已不再任公司董事长,而是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在隐瞒真实目的的
情况下,指使上市公司实施协议签署、资金划转等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
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秦勇负主要责
任。
准油股份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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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
任董事长秦勇。
调查期间,准油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解除了与嘉诚中泰的保证合同,收回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全部资金,对上述违法违
规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准油股份处以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秦勇处以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40 万元。
三、对常文玖、王燕珊处以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宗振江处以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你
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须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络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
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
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
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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