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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准油:内部审计制度(2017年8月)2017-08-25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
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
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
出意见;
   (三)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和工作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工作进度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人员除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外,
还应掌握企业管理、生产经营、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
并对公司内控制度及流程进行测试,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建立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执行的
有效性,对存在的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如因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外聘专业审计人员在工
作期间与专职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
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依法审计;
    (二) 廉洁奉公;
    (三) 忠于职守;
    (四) 坚持原则;
    (五) 客观公正;
    (六) 保守秘密。
    第十条   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及
相关当事人应按照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各单位及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应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出具
离任审计报告,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董事会。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
作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密及保存期限按照公司《保密制度》及《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删除)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新增)、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
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
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
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
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
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前关注以下事项:
     (一) 是否与关联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未明确前而提
前付款;
    (二)协议签订部门是否建立了关联方的诚信记录;
    (三)协议签订部门是否有董事会的授权,是否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
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
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
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
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
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定期报告和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
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公司内控评价部门出具的内控测试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
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在公司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计人员,将视情节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触犯刑律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