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8月)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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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以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
意见;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
工作报告等;
(七)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工作进度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审计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
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四)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公司内控评价部门出具的内控测试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及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除本细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审计委员会对于第八条
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
联名要求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
程》 或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
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
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
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
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书面签字表决,表决的顺
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
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录。审
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监察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