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内部问责制度(2017年8月)2017-08-25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内部问责机制,促进履职守责,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体系,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
的管理团队,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新证监局[2010]17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内部问责机
制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
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涵盖公司全部岗位和所有业务环节;
(二)权责一致,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上级对下级逐层追责;
(三)惩教结合、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区分领导责任、管理
责任和执行责任;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任追究区别违法违规、违反内部管
理制度和出现业务差错的程度不同;
(六)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由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一名职工监事,
主任由监事会主席担任。公司所设内部审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
责,谁落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业务差错等事项,特
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
落实逐层追究问责,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重要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及决策失误造成的
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进行审计,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拟订处理方案,依据被处理
人员的管理权限提交相应机构执行。
(五)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机关部门、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重
大项目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在其离岗后一个月之内向其上级提交内部审计
报告。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专项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重点是关键业
务环节的责任追究条款的完善与落实。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提出改
进意见。
(七)负责受理、查处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司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
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直接问责的事项如下: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重大损失;
(四)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经营班子审议通过的经营指标(利润),因工作
不力完成比例低于 90%;
(五)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按制度规定执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性质
恶劣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六)重要建设工程或施工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七)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重大损失;
(八)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
(九)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丢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十一)管理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本单位管理混乱或所负责的专项管理业
务水平大幅滑坡或失控;
(十二)资质、许可、准入等证照不申办、复审,造成市场禁入、业务受限;
(十三)发生竟业禁止、关联交易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十四)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招聘、举荐、任用、管理、监督失察,造
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为内部问责责任主体,负责各自
职责范围内的制度问责条款完善与落实,配合内部问责委员会对重大事项进行
调查问责。
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领导不履行内部问责主体责任,由内部问责委员
会对其问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每年末应对当年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予以落实,对公司关键人员的
任免,重大合同的履行,重大设备、材料的采购,重大成本费用支付的履行程序
进行核查。
第九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追究,按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专项业务管理部门有责任就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遗漏及
时上报内部问责委员会,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授权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问责实行回避制度。被问责人不得参与问责事项的调查、处
理;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和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调查问责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
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的种类
详见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经济处罚由各专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行政处
分和经济处罚可单处或并处。违反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公司依法向司法机关
报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单位、部门领导进行内部问责,责令限期
整改、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一)突破管理层级、授权和业务范围,越权、跨级、超限签认、审核对外
结算工作量及其它事项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歪曲事实,虚假结算,谎报业绩,瞒报损失的;
(三)遭遇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报告,不组织救助或救助不力的;
(四)纵容放任或包庇袒护下属违法、违规、违反制度的;
(五)偷窃、倒卖公司油料、物资的;
(六)虚假报销,冒领各类费用、津贴、补帖、物品的;
(七)串通、勾结他人或单位侵占、损害公司利益的;
(八)损公肥私,无偿或低价占用、使用单位设备、劳务的;
(九)无偿或低价给其它个人或单位提供设备、劳务、食宿、油料、物资的;
(十)截留奖金、补贴,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私分钱物的;
(十一)诋毁公司商誉、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客户关系的;
(十二)特别事项、特殊业务,事前隐匿不报,擅自处理,事后不查不说的;
(十三)营私舞弊、渎职、失职等个人原因发生差错或造成损失,应给予问
责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制度涵盖的所有签认凭证的签字承担相应经济
赔偿责任:
(一)若二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 80%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
负 20%责任。
(二)若三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 70%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负 20%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负 10%责任。
(三)若四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 70%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负 15%责任,部门领导责任人员负 10%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人员负 5%责任。
(四)若五级签认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员负 65%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人员
负 15%责任,部门领导责任人员负 10%责任,主管总师负 5%责任,分管领导
责任人员负 5%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问责追缴的经济损失赔偿、罚款上交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的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外,经内部问责委员会组织调查、取证、
核实,确有因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的严重程度依据公
司的有关制度、规定追加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
当事人责任,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严惩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需罢免的职工代表监事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拒不接受公
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打击报复检举(举报)人的,内部问责
委员会可以根据影响程度提出处分建议,提交相应机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
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问责委员会申
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相关用语含义
(一)较大经济损失,是指 1 万元及以上、1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二)重大经济损失,是指 10 万元及以上、100 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三)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 1 人及以上,或者重伤 3 人及以上,或者轻伤 9 人及以上,或
者重伤 2 人、轻伤 3 人及以上,或者重伤 1 人、轻伤 6 人及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