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2018-03-23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18-02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3 月 22 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124 号《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内容如下:
“当事人: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阜康准东石油基地;
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北京路钻石城 1 号盈科国际中心,新疆准
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秦勇,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
常文玖,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王燕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
吕占民,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张光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徐文世,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宗振江,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员工借支备用金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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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2,785 万元,其中 2014 年借支 450 万元,2015 年借支 2,254 万元,2016 年借支 81
万元。2016 年 2 月 5 日,上市公司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 2,000 万元
重组保证金,该笔资金最终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占
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
额为 2,639 万元,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直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对上述
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违规对外担保
2015 年 1 月,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沪新小贷”)分别借款 2,000 万元给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哈密坤铭钒钛
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同时,上市公司向沪新小贷出具担保函,约定对上述借款
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市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
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11 月 26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
露。
2015 年 9 月,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与上
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 23,467 万元,
借款期限 3 个月,同时,上市公司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市公司为上述借
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市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三、违规对外投资
2015 年 9 月,上市公司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1,000 万元设立深圳市前
海准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准油”),上市公司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40%。2015 年 12 月 30 日,前海准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
更为 50,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追加认缴前海准油出资份额由 4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
元,占上市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3.29%,上市公司未对追加投资事项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表决权相关协议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6 年 12 月 22 日,上市公司披露创越集团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与国浩科技产业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 4,026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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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浩科技行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高居伟。2017 年 1 月 20 日,上市公司披露秦勇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与国浩科技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 1,548 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
浩科技行使。2017 年 6 月 5 日,上市公司披露创越集团、秦勇和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威淼”)、国浩科技签订的 6 份协议,协议中杭州威淼指
定国浩科技作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对象。上述 6 份协议中,创越集团与杭州威淼 2016 年 12
月 13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协议》,以及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 2016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共 4 份协议未及时披露。创越集团、秦勇未将与杭州威淼、国
浩科技签署协议事项的相关信息完整地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完
整。
五、违反承诺
2016 年 5 月 17 日,创越集团向上市公司出具《承诺函》,因放弃认购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份,创越集团承诺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前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金 1,034 万元。
2016 年 7 月 2 日,创越集团申请延期归还上述款项,并承诺在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归还
该笔违约金及利息,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延期支付事宜。2016 年 9 月 30 日,创越集
团再次申请延期归还上述款项,并承诺在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归还该笔违约金及利息,上
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未通过延期支付事宜。2016 年 12 月 29 日,创越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
上述款项。
上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7 条、第 10.2.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7 条、第 9.2 条、第 9.11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2.1.5 条,《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6 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和原实际控制人秦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1.11.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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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10 条、第 4.2.1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1.4 条、第 4.1.6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王燕珊,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光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文世,财务负责人宗振江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吕占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
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兼常务副总经理王燕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吕占民,时任董
事长张光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文世,财务负责人宗振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
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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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就此向全体股东及广大
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
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
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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