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8-1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ST 准油 公告编号:2018-066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8 年 8 月 14 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 0108 民初 49984
号、(2018)京 0108 民初 7881 号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的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7)京 0108 民初 49984 号的《传票》、
《民事起诉状》及证据附件,(2018)京 0108 民初 7881 号的《民事起诉状》和证据附件、
《民事裁定书》(2018 年 5 月 21 日做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2018 年 6 月 8
日作出)。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7)京 0108 民初 49984 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一”):
1、《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 到法院西 4-58 法庭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进行应诉。
2、《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301109604532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管学雅
被告一: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29156392B
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2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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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联系方式:************
被告二: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56689D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秦勇
联系方式:************
被告三:秦勇,男,1963 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阜康市准东油田**区**幢**单元
**号。身份证号码:65232519********13,联系方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 10%的标准计算,
金额为 3057534.25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
计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整为基数,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计算,金额为:5006217.53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公
司’)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企业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准东公司’)
签署了编号为 2015 年联贷自第 026 号《借款及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10%,借款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5 年 11 日 20 日至 2016
年 5 月 19 日。同时约定,借款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偿还本金,按月支付利息,
如未按照约定还款和支付利息,则需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二创越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创越能源公司’)、被告三秦勇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就上述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签署后,原告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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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借款。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仅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向
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剩余部分尚未偿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
种种理由推诿,被告二、被告三也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综上,上述合同签署后,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怠于履行
支付本息的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合法的债权人,特根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3、《民事起诉状》的证据附件包括:
(1)编号为 2015 年联贷字第 026 号《借款及保证合同》(复印件);
(2)注明“补制回单 原回单作废”、付款单位为中安融金、收款单位为创越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招商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复印件 9 份(日期和金额分别为
2015 年 11 月 27 日 2,367,700.00 元、2015 年 11 月 30 日 7,632,3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 日 6,822,100.00 元、2015 年 12 月 2 日 3,177,900.00 元、2015 年 12 月 8 日
5,000,0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1 日 4,204,3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4 日 5,795,7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5 日 2,037,6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6 日 2,926,400.00 元,备注均
为“借款”);
(3)《委托收付资金协议》(复印件);
(4)注明“补制回单 原回单作废”、付款单位为北京华山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单位为中安融金的《招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复印件 2 份(日期均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金额各 10,000,000.00 元,备注均为“往来款”)。
(二)(2018)京 0108 民初 7881 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二”):
1、《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96684J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管学雅
被告一: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29156392B
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2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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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联系方式:************
被告二: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54556689D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秦勇
联系方式:************
被告三:秦勇,男,1963 年*月**日出生,住址:新疆阜康市准东油田**区**幢**单元
**号。身份证号码:65232519********13,联系方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
计至 2018 年 1 月 17 日,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 12%的标准计算,
利息为:1472876.71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17 年 6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
计至 2018 年 1 月 17 日,以借款本金 2000 万元整为基数,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计算,违约金为:2240000 元)。
以上 123 项合计:23712876.71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5 月 26 日,原债权人徐冉作为出借人与被告一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疆准东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2016-(债转)-080 的《借款及保证合同》,
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12%,借款期限为 12 个
月,自 2016 年 5 日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同时约定,借款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
一次性偿还本金,按月支付利息,如未按照约定还款和支付利息,则需支付日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被告二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越能源公司’)、被告三秦勇作为该
笔借款的保证人,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签署后,原债权人徐冉于 2016 年 6 月 7 日至 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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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之间以银行转账方式分三次支付了全部借款。2016 年 5 月 27 日,原债权人徐冉与
原告签署了编号为 2016-(债转)-080-1 的《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将编号为 2016-(债
转)-080 的《借款及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原告依法取得
了该笔债权,成为该笔债权的新债权人。被告一在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
偿还,被告二、被告三也未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综上,上述合同签署后,出借人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怠于履
行偿还本金的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作为合法的债权人,特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2、《民事起诉状》的证据附件包括:
(1)合同编号为 2016-(债转)-080《借款及保证合同》(复印件);
(2)《委托收付资金协议》(复印件);
(3)付款人为徐冉、收款人为北京华山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转账汇
款电子回单》复印件 3 份(日期和金额分别为 2016 年 6 月 7 日 10,000,000.00 元、2016
年 6 月 8 日 4,272,700.00 元、2016 年 6 月 12 日 5,727,300.00 元,备注均为“借款”);
(4)协议编号为 2016-(债转)-080-1 的《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复印件)。
3、《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弯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管学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熠,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
2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伦。
被告: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416 号盈科国际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秦勇。
被告:秦勇,男,1963 年 6 月 18 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准东油田
**区**幢**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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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
要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4、《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告知公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的人员组成。
二、公司说明
1、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向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简
称“中安融金”)、徐冉借款的事项。
2、公司核查了过往用印记录、合同签订审批记录及台账、银行流水,未发现与中安
融金、徐冉签署过任何协议,与中安融金、徐冉之间也从无任何资金往来;公司也从未授
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所谓借款,亦未签订过委托协议,与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以下简称“创越集团北京分公司”)、北京华山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无任何资金
往来。
3、创越集团和秦勇此前在就公司函询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是否与其相关时提供的《回
复函》中称:创越集团北京分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与中安融金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5 联贷字第 016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期限 6 个月,年息
10%;后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 联贷字第 133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贰仟万
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年息 12%。借款到期后,创越集团北京分公司又与中安融金签订
了《借款展期协议》,将贰仟万元的到期借款展期到 2017 年 5 月 25 日。
创越集团和秦勇在《回复函》中明确表示:
“以上借款的款项由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陆续转入到创越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账户内,后续期间的利息也一直由我司北京分公司向中安融金(深圳)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
从以上《借款合同》的签订主体及资金流向来看,以上借款均与贵司无关,经与中安
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沟通,同意给我司 2 个月的时间解决与其债务,关于贵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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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被冻结事宜,我司法定代表人秦勇先生仍在积极沟通协调解除冻结相关事宜。”
创越集团和秦勇在给公司的《回复函》中提供了创越集团北京分公司与中安融金签署
的编号为 2015 年联贷字第 016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4000 万元、年利率 10%、
期限 6 个月),编号为 2016 年联贷字第 133 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000 万元、年
利率 12%、期限 12 个月)、编号为 2016 年展字第 002 号的《借款展期协议》(明确将编
号为 2015 年联贷字第 016 号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中到期未归还的本金 2000 万元展期
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止,展期年利率为 12%),上述合同或者协议均加盖了创越集团北京
分公司与中安融金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的还有创越集团北京分公司作为乙方与安投
融(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书》两份(均未填注签约日期)
以及打印下载的创越集团北京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两份(起止时间分别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上合同、协议和对账单作为《回复函》的附件。
通过比对发现,该附件所列的资金流水与案件一证据附件中《招商银行特种转账借方
传票》复印件显示的资金往来情况(日期及金额)相吻合,但在中安融金的诉讼材料中和
创越集团与秦勇的《回复函》中却对应了不同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主体。
4、收到法律文书后,公司再次拨打秦勇本人手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前,仍未取得
联系。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上述法律文书的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所加盖的公司名称字样印章
是否为公司法定印章,不排除有人伪造上市公司公章私自制作相关文件的可能;同时,也
不排除相关人士利用掌控上市公司印章的便利、私自使用印章的可能。
5、截止本公告日,除从法院收到的法律文件外,公司从未收到任何相关方关于上述
事项的任何通知或提供的有关文件,相关方从未提请公司就上述借款事项履行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决策审批程序。
6、2018 年 6 月 30 日、8 月 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发布了《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关于舆情相关
事项的自查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经与相关方沟通了解到,中安融金将相关
债权通过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爱投资平台对外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同时中
安融金签署对相关债权的回购协议;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则由中安融金履行回购义
务。结合公司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上述公告中所披露的公司在兴业银行的账户被冻结系
由案件一引起。爱投资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与本次公司收到的两个案件相关,但其表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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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存在偏差。
上述事项不涉及违规对外担保,但存在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嫌疑,也不排除其他相关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
基于以上事实,公司已向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提交报案材料。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
事项,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一)对公司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处于诉讼阶段(案件一已收到法院传票,案件二尚未收到),尚未开庭、
没有审理结果,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对上市公司
造成其他影响。
(二)解决措施
1、公司将继续与中安融金、创越集团和秦勇等当事人(方)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督
促当事人(方)秦勇和创越集团尽快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2、公司将会同法律顾问梳理案件相关事项,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
积极应诉;
3、公司将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提供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事实真相,
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合法利益。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
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
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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