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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准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6月)2019-06-2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拟定、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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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

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预算管理部

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范围、职

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考核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监事的薪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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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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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及预算管理部门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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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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