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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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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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2019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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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中午 12:00 在新疆阜康准东
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孙德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7 日-2019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17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18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2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7 月 12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57,511,853 股份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4.045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9 年 7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4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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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
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75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67%;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89%。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孙德安,副董事长李岩,董事朱子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
经理吕占民,独立董事朱明,独立董事汤洋,监事会主席佐军,职工代表监事艾
克拜尔买买提,职工代表监事赵树芝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万亚娟,独立董
事李阳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超,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杨宏利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施国敏,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高娟、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冉耕列席本次会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朱谷佳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总经理简伟因工作需要未参加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艾克拜尔买买提、陈彩香为计票人和
监票人,本所律师、监事赵树芝与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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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补选施国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57,511,8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6%;
反对 14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1117%;
反对 14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88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补选朱谷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7,511,8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6%;
反对 14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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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同意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1117%;
反对 14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7.888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 补选高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57,511,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1122%;
(2) 补选冉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57,511,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0,0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2.1122%。
该项议案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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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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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楼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