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19-07-24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2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最近五年内公司及相关方、当事人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
监管函【2016】第 117 号《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该监管
函同时在深交所官网公开,主要内容如下:
1、2015 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282.23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30.57%,公司未按规定在 2016 年 2 月底前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因代垫收购事项的中介费用,2015 公司与关联方新疆阿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阿蒙能源”)发生非经营性往来 286 万元,阿蒙能源向公司承诺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上述往来款支付完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11.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7.6.3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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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根据监管函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国
家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吸取教训,杜
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2017】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7-078)。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 30 万元,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秦勇处
以警告并罚款 60 万元,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40 万元;对时任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财务总监王燕珊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 10 万元;对时
任财务副总监宗振江处以警告并罚款 3 万元。
整改情况:
(1)知悉可能存在前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私自用印签署《保证合同》
事项后,公司加强了对公章管理和使用的监管,实行了双部门双岗位共管的机制,保险柜
密码和钥匙分别由印章保管人和监管人员掌握,并于 2017 年 1 月进行了关键印章的更换,
以便新老划断、控制风险。
(2)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
于提请相关方申报或有担保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6-132),提请相关方就其
持有的与本公司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关系向本公司进行申报,申报时间:2016
年 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 15 日。截止 2016 年 12 月 15 日 24:00(北京时间),公司
未收到与上述公告提请申报事项有关的申报信息。经公司自查,未发现其他与本公司事实
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关系事项。
(3)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嘉诚中泰签署了《保证合同之解除协议》,双方一
致同意,【JC-ZY-201505】《保证合同》项下约定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双方无需再履行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一方对所约定的义务不履行不需向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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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任何约定责任,任何一方不得就约定义务的未履行要求其他方承担责任。
(4)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依据《内部问责制度》对涉及
到的人员进行了问责,被问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
关管理人员,问责的内容涵盖了公司的管理规定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5)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人分别召集与印章管理业务、合同管理业务和
资金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岗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该项业务的公司领导进行督导
谈话,强调相关人员的职责为法定,各岗位人员必须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所有业务必须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任何人员均不得超越自己的岗
位职责、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管理规定或手续不全的,业务管理岗
位人员必须拒绝,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6)对印章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制度的条款进行了系统梳理,修订完
善了相关制度,强化监督职能,杜绝再次出现该类现象。
(7)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
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的认识,提升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
(8)2018 年 2 月 3 日,燕润投资成功拍得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创越集团和秦勇
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分别于 2018 年 2 月 9 日、2018 年 2 月 13 日在中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完成过户。过户完成后,燕润投资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解直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 2016 年 12 月和 2018 年 2 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两次分别因表决权委托
和股权司法拍卖发生变更后,公司董事会都及时整理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的相关条款、编
制学习资料,发送给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便其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履行相关义
务。
燕润投资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已经协调并在逐步解决原实际控制人给公司造成的遗
留问题,夯实公司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的基础条件。
(三)2017 年 8 月 22 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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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披露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 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1 亿元至 1.6 亿元。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 2016
年度净利润为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
2016 年度净利润为 1,956 万元。2017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 2016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为 9,172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修正不准确,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
与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5 条和
第 11.3.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金伦、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文世、总经理石强、财务负
责人宗振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2.2 条和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和第 17.3 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1)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公司董事长王金伦、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文世、总经理石强、财务负责人宗
振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将处分情况向相关人员传达;认真组织相关岗位
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学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2018 年 3 月 22 日,深交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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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公司原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公司员工借
支备用金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 2,785 万元,其中 2014 年借支 450 万元,2015
年借支 2,254 万元,2016 年借支 81 万元。2016 年 2 月 5 日,公司向天津财富通盈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 2,000 万元重组保证金,该笔资金最终转入创越集团及其关联方。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为 2,639 万元,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直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违规对外担保
2015 年 1 月,公司的参股公司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
新小贷”)分别借款 2,000 万元给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和哈密坤铭钒钛科技有
限公司,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公司向沪新小贷出具担保函,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11 月 26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5 年 9 月,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中泰”)与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 23,467 万元,借款期
限 3 个月,同时,公司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对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3)违规对外投资
2015 年 9 月,公司与四川融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1,000 万元设立深圳市前海准
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准油”),公司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2015 年 12 月 30 日,前海准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变更为 50,000
万元,其中公司追加认缴前海准油出资份额由 400 万元增至 20,0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3.29%公司未对追加投资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委托表决权相关协议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创越集团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与国浩科技产业(深
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浩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持有的 4,026 万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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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浩科技行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高居伟。
2017 年 1 月 20 日,公司披露秦勇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与国浩科技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将其持有的 1,548 万股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国浩科技行使。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创越集团、秦勇和杭州威淼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
州威淼”)、国浩科技签订的 6 份协议,协议中杭州威淼指定国浩科技作为上述表决权委托
对象。上述 6 份协议中,创越集团与杭州威淼 2016 年 12 月 13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2016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协议》,
以及创越集团与国浩科技 2016 年 12 月 21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共 4
份协议未及时披露。创越集团、秦勇未将与杭州威淼、国浩科技签署协议事项的相关信息
完整地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完整。
(5)违反承诺
2016 年 5 月 17 日,创越集团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因放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份,创越集团承诺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前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034 万元。2016 年 7 月 2
日,创越集团申请延期归还上述款项,并承诺在 9 月 30 日前一次性归还该笔违约金及利
息,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延期支付事宜。2016 年 9 月 30 日,创越集团再次申请延期归还
上述款项,并承诺在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归还该笔违约金及利息,公司董事会审议未通过
延期支付事宜。2016 年 12 月 29 日,创越集团向上市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4 条、第 2.7 条、第 10.2.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7 条、第 9.2 条、第 9.11 条、第 10.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6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2.1.5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6 条的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创越集团和原实际控制人秦勇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1.11.1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6 条、第 4.2.10
条、第 4.2.11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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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条、第 4.1.6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
第 4.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王燕珊,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光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徐文世,财务负责人宗振江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吕占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
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第七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创越能源集团、秦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3)对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常文玖,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常务副总经理王燕珊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对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吕占民,时任事长张光华,时任董事兼总
经理徐文世,财务负责人宗振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整改情况:
1、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及时向创越集团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传达,并要求
相关当事人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则规范的学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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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整改情况与本公告(二)2017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
会新疆监管局【2017】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情况相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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