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准油: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8月)2019-08-3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合法、规范、有序的薪酬体系,体现按劳取酬的基本
原则,充分考虑员工劳动保障、岗位贡献大小等因素,使员工分享因自身
贡献给公司带来的收益,调动员工积极性,增进员工归属感,根据《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机关、事业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各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与岗位贡献、公司经济效益和业绩完成情况挂钩。
(三)公平、竞争、激励,标准性与灵活性有效结合。
(四)立足骨干岗位,对技术、艰苦等鼓励性岗位倾斜。
(五)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六)期间离职员工的绩效,按本制度及时发放。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实习员工:指未毕业,在公司进行实践活动的在校学生。
(二)见习员工:指没有行业和专业工作经验的公司新招聘录用的应、
历届毕业生。
(三)试用期员工:指有工作经验的应聘员工。
(四)正式员工:指见习或试用后经考核,被正式录用的员工。
(五)涉外员工: 指公司派往国外从事业务的员工。
(六)高层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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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薪酬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的薪酬、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薪酬(参照多数副总经理标准)、监事津贴,由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其他管理序列、专业技术序列及操作序列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薪
酬与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公司薪酬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其职责
为:薪酬体系的拟订、维护与调整,员工薪资调整、投诉受理。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成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经理、薪酬主管等。
第六条 公司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预算草案将年度薪酬总额与经营业绩实际完成情
况挂钩,按月度实行动态浮动管理。薪酬总额基数以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
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指标为基础确定。除月度考核兑现的绩效外的绩
效兑现,须报相应的考核机构(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在公司公告
该年度审计报告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所属各单位实行薪酬总额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
门按各单位下一年度经营目标,核定下一年度薪酬总额计划,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会审后,报至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纳入公司下一年
度预算,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薪酬分配采取两种方式,一级分配和二级分配。
一级分配适用于公司两级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员工个人进行考核,确定个人薪
酬;二级分配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操作类员工,公司通过对各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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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月度考核,确定各生产经营单位当月工资总额,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
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的《薪酬考核二次分配方案》进行绩效核算,经公
司绩效考核委员会和业绩目标考核管理委员会共同核准后,确定员工个人
当月薪酬。公司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工资二次分配时,经公司经理办公
会批准,可以有部分节余或借支。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每季度对薪酬发放进行审计、稽
查。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或因考核过程中的失误,造成薪酬发放超过应
发放额的,在查实后 5 个工作日内,除对相关责任人一次性予以差额 10%
的处罚外,多领的员工须全额退还。
第三章 岗位序列
第十条 公司员工根据岗位不同分成三个序列,分别为管理序列、专
业技术序列、操作序列。
管理序列为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副总监,
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职能部室经理、副经理、高级主管,各经营单
位经理、所长、总师、总监、副经理、副所长。
专业技术序列为公司机关专业技术序列人员,包括公司职能部室业务
主管、业务主办,各生产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员、业务部门
主任、主管、主办等从事专业技术序列工作的员工。
操作序列为公司除管理序列和专业技术序列以外,从事具体操作和服
务工作的员工。
第四章 薪酬类型
第十一条 公司的薪酬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
相关联的年薪制,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相关联的岗效技能工资制,与岗
位责任和个人能力相关联的协议工资制,与个人工作量相关联的日工资制。
第十二条 年薪制:以公司财务年度为周期,对员工工作业绩进行评估
并发放相应的薪酬。公司针对管理序列的员工,以及董事会审核通过的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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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或有特殊贡献的研究技术岗位的员工,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和
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按照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相应分配比例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由公司相应考核机构考核,在公司公告该年度审计报告后,
按考核结果兑现。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利润指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利
润的 7%为本单位可分配的绩效薪酬;在该单位的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公司经
理办公会同意,且该经营单位所有管理岗位合计分配不能超过其中的 45%,
其余作为年终奖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非管理岗位员工分配。公司完成董
事会下达的扣非净利润指标,公司高管和所有其他非经营单位人员共同分
配公司经审计扣非净利润的 8%,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且
高管合计分配不能超过其中的 30%(其中高管具体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其余作为年终奖由所有其他非经营
单位人员分配。
第十三条 岗效技能工资制:综合考虑岗位价值、岗位责任、劳动技
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效益贡献度等因素,经岗位评估与考核后确
定岗效技能工资。
专业技术序列和操作序列非协议工资制和日工资制的员工执行岗效
技能工资制,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基本生活补贴和工龄工资,基本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
1200 元标准发放。工龄工资以进入公司后的工作时间计算,进入公司满一
年次月起开始计发。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 40
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
40 元整,累计 15 年封顶,最高 600 元。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
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在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外,根据公司《业绩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实
行月度考核,发放绩效工资。各单位须按内部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采取灵
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向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操作员工倾斜,充分发挥业绩
奖励的激励作用,调动员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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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序列岗位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由相
应考核机构考核,当月兑现。
操作序列岗位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无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根据
各经营单位《薪酬二次分配方案》,当月兑现。
实行岗效技能工资制的各岗位,均设置新入职或调岗后 1-3 个月的试
用期。对拥有熟练技能且工作表现优秀的试用期员工,经各用人单位申请,
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十四条 经相应考核机构考核,超额完成利润目标的,实行超额奖励。
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利润指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超额经营利润的 15%
为本单位可分配的超额奖励;在该单位的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公司经理办公
会同意,且该经营单位所有管理岗位合计分配不能超过其中的 40%,其余
作为年终奖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非管理岗位员工分配。公司超额完成董
事会下达的扣非净利润指标,公司高管和所有其他非经营单位人员共同分
配公司经审计扣非净利润超额部分的 2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经理办公
会决定,且高管合计分配不能超过其中的 40%(其中高管具体分配方案需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其余作为年终奖由所有
其他非经营单位人员分配。
第十五条 协议工资制:对公司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技术专家、紧
缺技术(技能)、退休返聘人员等,实行协议工资。
协议工资一般参照公司所在地人均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价位,由
公司与员工本人协商,报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达到部门经理级以
上薪酬待遇的协议工资情形,需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董事会
审批。
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工作内容或工作目标以及相应报酬和考核支付
办法,不享受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其他工资性收入,不参与公司年薪制
和岗效技能工资制的绩效工资、年终奖和超额奖励的分配。
实行协议工资制薪酬的员工,经相应程序,可改按年薪制或岗效技能
工资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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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日工资制:因工程施工、检修等临时性工作需要招用的员
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参照工作所在地劳动
力市场价位协商确定。实行日工资制人员在施工、检修工程结束后必须结
束用工。
第十七条 公司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公司经理办公会可对在经营
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现金奖励。本条相关奖励年度
累计金额超过 10 万元,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为更有效地激励员工积极考取与对个人职业规划及公司
发展有益的各项证书,公司可对取得公司项目申报、资质申请等所需证书
的员工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资质
证书使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薪酬的动态运行
第十九条 岗效技能工资标准是公司以各岗位的岗效技能核定的。
为体现个人履岗的实际贡献率的差别,各单位可根据员工为公司利润的贡
献程度及有效出勤工、辅助出勤日、岗位待命等进行上下浮动,并结合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条 岗效技能工资标准按员工所从事的岗位确定,岗变薪变,
易岗易薪,动态运行。
第二十一条 聘任至专业技术序列岗位的员工自聘任之日起执行相应
的工资标准;操作序列岗位的员工,自上岗工作之日起执行相应的岗效技
能工资。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和聘任文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待岗期间,实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绩效薪酬不予兑现:
(一)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安委会决议为准);
(二)个人年终考核得分低于 80 分;
(三)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认为不应兑现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考核按百分制分类进行,
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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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的评分标准
1、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无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无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的行为(30 分);
2、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勤勉尽责,勇于
担当,无失职渎职行为(30 分);
3、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本人及董事会全年无重大决策失误(30
分);
4、积极支持但不干预经理层各项工作(10 分)。
(二)监事会主席的评分标准
1、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无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无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的行为(30 分);
2、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勤勉尽责,勇于
担当,无失职渎职行为(30 分);
3、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监督无死角,及时无失误(30);
4、正确处理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在服务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提升
服务(10 分)。
(三)总经理的评分标准
1、团结带领经营班子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工作任务(50 分);
2、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全年无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20 分);
3、本年度利润增长率同口径计算每增加 1%得 2 分,该项满分 10 分;
4、新技术开发和新项目培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0 分)。
5、积极支持党委工作,按党政同责原则,推动公司“双文明建设”
走在本地区前列(10 分)。
(四)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分标
准,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部门)根据本细则并参照“总经理评分标准”
结合考核对象的分工情况制订。
(五)董事会秘书的评分标准,由董事长依据本细则并结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八项职责参照“董事长评分标准”制订。
(六)机关部门、事业部、子公司享受年薪待遇的经理、副经理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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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的评分标准,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各部门、各单
位的实际工作,参照公司“副总经理评分标准”制订。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管理权限
(一)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并将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负责考核;
(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其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的考
核,由总经理(或其指定部门)负责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四)机关部门、事业部、子公司享受年薪待遇的经理、副经理等相
关人员的考核,由公司业绩目标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将考核结果
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薪酬的计算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社会渠道招录的专业技术序列和操作序列的新
员工,实行 1~3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间执行所聘岗位的基本工资+试
用期工资,不参与考核。转正后按所在岗位相应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新接收的复转军人,按所聘岗位执行岗效技能工资
制或协议工资制,且不低于公司招聘的本年度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标准。
其中:聘任到管理序列和专业技术序列的,按聘任岗位相应的薪酬标准执
行;从事操作和服务岗位的,在部队的参军年限可计算为现岗位的任职年
限,套入相应岗级,执行本岗位的岗效技能工资标准或执行协议工资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新招录的应、历届毕业生,实行 1~3 月的见习期,
员工在见习期间,执行协议工资制,标准如下:
大专(元/月) 本科(元/月) 研究生(元/月)
3500 4500 5500
员工见习期表现优秀,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
继续执行原标准。见习期间,不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和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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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见习期员工转正定级后,执行本岗位薪酬标
准。
公司紧缺的专业技术应届毕业生见习期待遇,也可参考行业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进行实践活动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期员工执
行协议工资制,标准如下:
大专(元/月) 本科(元/月) 研究生(元/月)
2500 3000 3500
第三十条 员工按规定程序加班加点工作的,应安排补休;确实无法
补休或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
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效技能工资标准之和除以 21.75 天为基数,并依照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加点,确保员工休息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年休假、探亲假、疗养假等带薪休假期间薪酬发放标准:
(一)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员工按当月薪酬全额发放;
(二)其他员工基本工资、岗效技能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有效
出勤工日考核发放。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
(一)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员工在医疗期内,以当月薪酬的 50%固定
发放,其余 50%按出勤工日计发;
(二)岗效技能工资制员工在医疗期内,当月病假三天(含三天)以
内者,基本工资、岗效技能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出勤工日计发;当
月病假超过三天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岗效技能工资、绩效工资按出勤
工日计发。
(三)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在扣除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
金后,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三条 员工事假期间,当月基本工资、岗效技能工资及其他工
资性收入按天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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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员工有旷工情况的,当月工资计发时应以实际出勤天数
为准。效益工资和业绩奖励按各单位内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被拘留期间,停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女工生育在法定产假期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纪待岗期间,按本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
资,福利等其它待遇停发。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资金紧张等原因,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
向员工说明情况,经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
第三十九条 工资核算周期与发放执行以下规定:
一、员工薪酬计算的考勤周期为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次月 15~
20 日为工资发放日。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应提前
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二、当月 23 日前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员工本月(指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出勤及各类考核、请(休)假、加班及代扣代缴费用情
况,每月 30 日前将本月人员考勤及相关数据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
核。
三、次月 10 日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工资发放审批表》,经
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财务部门向员工兑付。
第四十条 员工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不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支付员工的工资和业绩奖励,应由公司财务部
门统一委托银行代发,但须存入员工本人名下;因故不能交银行代发的,
应由员工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须建立工资发放台帐及数据库,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可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应由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教育基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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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员工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
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由员工
一次性赔偿,也可由用人单位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按月扣除。每月扣除部
分不得超过员工本人工资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本地
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与公司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
约定及公司相关规定办结离职手续的,公司将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一个
发薪日付清工资。涉及奖金兑现的,按照公司统一的时间执行。
第七章 员工福利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法为在职员工统一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按时缴纳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接受员工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关键岗位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员工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员工依法享受工
伤医疗及就业补助待遇履行必要义务。公司依法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及
时救治、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为员工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
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员工
在工作工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公司结合各工种对人体健康危
害程度,发放保健费,具体见《职业性健康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为保证员工夏季身体健康、防止中暑事件发生,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夏季炎热天气发放防暑降温物品。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法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除了保障员工享受
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公司还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和疗养假等福利。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在油田、野外施工作业的所属员工提供临时生活
保障。临时生活相关费用直接拨付各食堂,用于员工伙食。享受出差伙食
补助的员工,不享受临时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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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补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施工作业区域所在地物价水
平提出补贴标准,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对在不具备起伙条件区域施工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在其他单位食堂就
餐,凭收据由单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执行。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公司依法向员工支
付经济补偿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指年薪均为税前薪酬。
第五十五条 涉及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薪酬,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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