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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准油: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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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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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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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9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决议,2019 年 12 月 3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

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

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

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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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19 日(周四)12:00 在新

疆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岩先生主持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星

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星期四)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7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 57,997,883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2489%。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9

年 12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1,764,056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0.737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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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

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26,056 股,占股权登记

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63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1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62,0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9%;参加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64,056 股,占股权登记日当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7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李岩、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吕占民、独立董事朱明、独

立董事汤洋、监事会主席佐军、职工代表监事艾克拜尔买买提、监事赵树芝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朱谷佳、董事袁立科、独立董事施国敏、监事高娟、监事

冉耕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公司总经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伟、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杨宏利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星通过通讯方式列席本

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艾克拜尔买买提先生、杨继

东先生作为计票人,监事赵树芝、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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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拟补选非独立董事 2 名,表决结

果如下:

    1.1 补选简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9,782,59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3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46,70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1.131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1.2 补选金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58,982,591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6,708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7.320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 1 为非独立董事补选议案,已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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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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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楼晶晶




                                                     2019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