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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及其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业务系统提交审核、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
各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指定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指定网站和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指定网站和公司选定
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
局”,合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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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任何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最迟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承担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相关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任何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
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及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
度评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二)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
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及时审阅公司各项信息披露文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
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该公司的经营、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的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
任。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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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董事
会秘书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
价,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评价意见。
    (二)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和独立
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
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三)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说明等披露事项的相关
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四)监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披露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六)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七)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管理层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
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二)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
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或者亲自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
送。各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将应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本部对应的职能部门,本部职能部门信
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联络人应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三)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
内部报告程序。信息披露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1.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2.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财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提供;
    3.关联交易由该项交易的发起单位或部门提供;
    4.重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供;
    5.生产质量情况,由生产管理部门提供;新技术开发、新工艺推广、技术创新情况,由科技管理
部门提供;重大安全、质量(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等,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提供;
    6.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和赠与资产、租赁、筹资、融资、承
包等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7.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提供;
    8.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情况由投资管理部门提供;
    9.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
    10.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按照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向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上报信息;
    11.各职能部门收到与其职责有关的包括处罚或者处分信息,应第一时间提交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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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知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及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意见。
    (四)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
    (五)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
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
主要工作包括搜集和整理有关信息、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监管机构的联络,
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
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
行权益披露。
    (四)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告,了解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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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为董事会秘书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
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
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
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就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做出的澄清公告等。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公司披露的事项或者文件。
    (七)公司根据自愿披露原则披露的事项及其进展公告。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
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
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格式指引及编制规则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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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书面说明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原因及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向深交所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并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
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
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深交所要求进行披露。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
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
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章。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况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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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如有)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筹划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大事件,或者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知悉本节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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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如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仅含审
议季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
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
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
送深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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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除上述事项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
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
露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
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预计本
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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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的期限内发布业绩预告,属于上述第(三)项情形、但下列比较基数较小
的情况下,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
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
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深交所规定的重大差异情形
的,应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
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深交所相关规
定执行。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
关财务数据和指标存在深交所规定的较大差异的,公司应当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
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
内容。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事宜。公司于实施方
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媒体报道或公共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应披露信息(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
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协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文件资料。
    (三)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照深交所信息披露备忘录和公告格式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需先按照公司《章程》
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
    (四)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初审,并请持续督导机构和常年法律顾问审核(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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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同时通报董事并征求意见,根据董事反馈意
见修改完善(如有)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
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批。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深交所业务系统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如
需)后,发布到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并向新疆证监局报告。
    (八)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九)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密切关注信息披露后的舆情动态,并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深交所的通知、结合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情况及再融资等其
他工作安排,通过深交所业务系统预约披露时间。
    (二)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根据预约披露时间排出时间计划表,经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发给财务负
责人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协助编制定期报告、编写相关议案。
    (三)初稿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会审,各相关部
门和单位按照会审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四)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修改完善初稿,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长审阅,根据董事长意见修改
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六)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董事会会议通知、议案及资料的发出时间,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并签署相关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
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
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的相关要求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
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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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除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还应当
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按照本
制度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流程办理;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在公司公开
披露之前,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三)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
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
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回复、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发布前应交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审核确认,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
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记录

                               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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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
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
开信息,具体按本制度第六十条执行。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保存。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
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买卖公司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
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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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
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初次任职及上述自然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根据收到的信息通过深交所业务系统如实填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
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监管机构相关信息流转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新疆证监局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八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十一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
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
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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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
实情况不相符;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
露的;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会计年度报表上述指标达到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
亏性质。
    (二)除财务报表外,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
投资者作出正确判断的情形。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的。
    (四)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对
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对该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警告(诫勉谈话)处分: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责令参加培训的;
    2、年度内出现 2 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通报批评: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的;
    2、未能认真勤勉尽责,对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有明显遗漏、错误没有审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
大违规;
    3、责任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降职: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谈话、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计达到 2 次的;
    2、责任人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1、责任人被证券监管机构采取立案稽查、市场禁入,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
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根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的责任与处罚条款,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的问题采
取相应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或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
重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新疆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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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新疆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原《信息披露
制度》同时废止。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颁布的规则、规范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其最新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归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