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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30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全体员工,以及
本制度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具体管理并通过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
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是内幕信息的管理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和向监管部门报备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登记、报告、传递。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保荐机
构(如有)、持续督导机构(如有)、常年法律顾问除外)。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规定应予披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以及处于筹划、论证、决策阶段的重大事项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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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
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报信息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同时由信息报送人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一),包
括但不限于信息报送人、信息提供人及外部信息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
容和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
认。
    其中,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论证、决策
的人员名单,筹划、论证、决策的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应在报送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文件的同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交所备案,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预报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时,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资
料;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
内容,由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备案。
    内幕信息产生以后,负责内幕信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需填写《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将其认为应知晓该内幕信息的全部人员(不限于本部门或单位)
进行登记,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保密责任,该登记表需经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关责任部门需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复印件)与该拟披露信息同时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将该《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与该内幕信息在信息披露审批流程中形成的信息披露审批单共同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在信息披露审批单上签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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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提交给公司。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
公司。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公司。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规定涉及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公司应通过签订保
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违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涉及内
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
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
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
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
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内部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降级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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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并处罚。
    1、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参加培训,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
    2、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对责任人给予降薪降职处分。
    3、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
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免职、解除
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4、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深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
责任人给予警告(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
    5、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深交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二)外部人员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对于中
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深交所,
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施行之日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归口。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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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登记单位或人员: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登记时间:
                                                                                                                                                                                是否告
                                                                                                                                              知情方                                     知情人
序            国    证件                   股东    联系手                         与上市公              关系人     关系   知情时间   知情地              知情内容    知情阶段   知本表
     姓名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                  职务                                           式                                         签字
号            籍    类型                   代码      机                           司关系                (注 2)   类型   (注 3)     点                (注 5)    (注 6)   登记以
                                                                                                                                              (注 4)                                   (注 7)
                                                                                                                                                                                外人员




法定代表人/登记人签名:                                                                            登记单位盖章:

注 1:内幕信息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只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 2:一般填注“本人”。如本人将相关内幕信息通知其他人知晓,应按照格式内容另起一行填写相关知情人信息、并注明与关系人的关系类型,如“同事”、
“朋友”、“上级”、“下级”、“配偶”、“父(母)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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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知情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听到、看到及收到电子邮件等。
注 4: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5: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6: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上市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注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 年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注 8:如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应当分为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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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交易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内
                 时间             地点                                                     签名
   阶段                                               方式         人员         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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