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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准油股份: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暨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的公告2022-01-2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 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7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
                            暨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 27 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暨确
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的议案》。为了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相关规定,公司
将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的两起民事诉讼案件对
应的已计提预计负债,在 2021 年度进行转回处理;同时根据与目前代理案件的上海市锦
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签署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及补
充协议测算、并在同一会计期间暂估确认相关法律服务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情况概述
    2018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 0108 民初
49984 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18)京 0108 民初 7881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
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创越集团”)及秦勇,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5,177.66 万元。
    1. 案件一主要进展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关于案件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涉
案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中
安融金的起诉。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
存在重大遗漏。为此,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向海淀区法院寄送了《民事上诉状》,上
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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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改判认定中安融金与创越集团、秦勇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及诉讼,侵害公司合
法权益,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同时请求将案件二与案件一并案审理。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收到北京一中院(2020)京 01 民终 363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并指令海淀区法院继续审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做出的(2020)京
0108 民初 27067 号(注:案件一重新立案后案号变更)《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安融
金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2,118.00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均由原告中安
融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淀区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
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
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公司从海淀区法院得到的信息、并经代理律师进一步了解反馈,中安融金已在上
诉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海淀区法院已向中安融金开具缴费通知,目前无法确定其是
否缴费。
       2. 案件二主要进展
    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收到海淀区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作出的(2018)京 0108
民初 7881 号(案件二)《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诉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因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
起诉处理”。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理论上中安融金在该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内,随时可
以再次起诉。

    公司就中安融金相关案件发生及进展等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下
表:

        披露日期                                 公告/信息披露文件名称            公告编号

 2018 年 6 月 30 日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   2018-058

  2018 年 8 月 2 日          关于舆情相关事项的自查情况公告                       2018-063

 2018 年 8 月 16 日          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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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日期                                 公告/信息披露文件名称   公告编号

2018 年 8 月 29 日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 9 月 10 日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8-078

2018 年 10 月 24 日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9 年 4 月 25 日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 4 月 25 日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 年 7 月 3 日        关于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2019-060

2019 年 7 月 30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074

2019 年 8 月 21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079

2019 年 8 月 29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081

2019 年 8 月 30 日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 年 8 月 31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087

2019 年 9 月 21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089

2019 年 10 月 29 日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9 年 12 月 26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119

 2020 年 1 月 4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0-001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 4 月 27 日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 5 月 30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0-034

 2020 年 7 月 3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0-044

 2020 年 8 月 5 日        关于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2020-049

2020 年 8 月 27 日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 10 月 31 日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 年 3 月 12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1-016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 年 8 月 30 日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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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日期                                 公告/信息披露文件名称          公告编号

 2021 年 10 月 28 日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 年 12 月 1 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1-050

  2022 年 1 月 4 日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22-001

    二、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安
融金案件符合“预计负债”的定义。公司结合相关案件进展和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及经
办律师的意见,参考类似案例的法院裁定结果,在 2018 年度按案件标的额 5,177.66 万元
的 100%计入预计负债。

    2.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9 年 11 月 19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
连天宝”)与中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中安融金从事职业放贷行为为
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判决大连天宝向中安融金返还借款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019 年度终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参考大连天宝与中
安融金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及律师意见,测算公司因中安融金案件计提的预计负债
最佳估计数为 4,583.27 万元,据此在当期对相关预计负债进行了调整。
    3. 其后,公司在取得该案生效判决前,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和时间
进度计提了相关预计负债。各年度的预计负债计提及调整情况均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就中安融金案件计提相关预计负债累计金额 4,964.32
万元。其中因案件一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2,529.66 万元,因案件二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2,434.66 万元。
    三、预计负债转回的依据及金额
    1.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
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
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
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801 预
计负债“三、预计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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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
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公司相关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根据锦天城律所向公司出具的《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预测意见》及中安融金上
诉后的补充意见:案件一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生效刑事判决书等作
为主要依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公平,中安融金上诉是其程序
权利,民事判决书被二审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较小;案件二,虽然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未对
中安融金的相应诉请进行实体裁判,但如果中安融金以对应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及《债
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为依据重新起诉公司主张该 2,000 万元的清偿责任,亦不应得到法院
的支持。即两起案件公司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经与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沟通,基于代理律师的分析预测意见和会计准则规定,公司
应当将上述前期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 2021 年度全部转回。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额转回中安融金案件已计提的预计负债 4,964.32 万元,同时暂估确认相关法
律服务费用,预计增加 2021 年度非经常性收益约 4,700 万元,最终以年度审计会计师审
计确认为准。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
息做出决策。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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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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