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3-21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ZHUNDONG PETRO TECH CO., LTD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
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
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准则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
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
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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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
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
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
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
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
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
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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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
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
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
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
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
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
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
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
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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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
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及刊载的信
息披露文件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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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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