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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9-04-3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9]第ZI066号
            关于对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专项说明


                                            信会师函字[2019]第 ZI066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对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I10421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
要求,现将飞马国际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内容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内控重大缺陷
     我们在对内控有效性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发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存在多项重大缺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而且具有广泛性,
我们难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基
础。

    2、无法判断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飞马国际发生多起未决诉讼、商业汇票存在逾期情况,预计负债
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与贸易执行相关且长期未结算的预付款项的业
务性质及回收的可能性难以确定;逾期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坏账准备
计提是否充分、合理难以确定;飞马国际对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
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是否合理、准确难以确定。由于以上事项对财务

                         专项说明 第 1 页
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我们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审
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3、涉及子公司恺恩资源以及北京华油事项
     子公司 Kyen Resources Pte. Ltd(以下简称“恺恩资源”)由于诉讼
以及经营困难无法持续经营,飞马国际对子公司北京华油国际物流工
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油”)实质上失去了控制,从 2018
年 10 月开始,飞马国际开始不再将恺恩资源、北京华油纳入合并范
围。由于恺恩资源、北京华油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资料,我们的审计
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判断恺恩资源、北京华油的财务报表是否公允以及对飞马国际经
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影响,无法确定丧失控制时投资收益应调整的金
额。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飞马国际立案调查事项
    飞马国际于 2019 年 3 月 28 披露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飞马国际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报告出具日,调查正在进行中。由
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的结果及其对
飞马国际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飞马国际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 22.08 亿元,
公司的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 1.48 亿元;公司经营流动性紧张、涉
及诉讼事项导致飞马国际商业汇票逾期未兑付、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
以及所持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等。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飞马
国际对改善持续经营能力拟定了相关措施。由于飞马国际存在多项对
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情况,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
可能导致对飞马国际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
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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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
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注册会
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
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
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三、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飞马国际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所述事项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对飞马国际 2018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四、 非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其他

信息披露规范性的情形


    上述导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所述事项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明显违
反会计准则及相关其他信息披露规范性的情形。


    五、 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飞马国际公司定期报告审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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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19 年 4 月 28 日

                      专项说明 第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