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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马国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02  

                        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
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二)充分保证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四)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的原则;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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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信息;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
通;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其它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
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
演,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
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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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
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
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
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
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
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
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
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
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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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六)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寻和咨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
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三)其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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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
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
件。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
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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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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