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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0-08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5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2年10月5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213,110,0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76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整体收购分公司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3,110,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