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2012-10-3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5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
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东莞市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对外参股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12
年3月29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宏达公司参
股旭业光电,持有旭业光电29.03%股份,有利于宏达公司向多元化发展,完善公
司的产业布局,使公司能分享不同领域的经营利润,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市场竞
争能力,为公司带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并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
力,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经我们独立董事审慎检查,公司对东莞
市旭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担保,未超过公司 2011 年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10%,累计对外担保额未超过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0%。旭业光电经营情
况良好,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
担保符合公司的利益,因此公司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次担保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宏达公司为旭业光电
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晓 文 郭 宝 华 单 国 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