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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2012-10-3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5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477 号)的要

求,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

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相关承诺方

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

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德洪及其亲属龚锦

娣、朱恩伟、朱燕梅承诺:

    承诺人与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承诺人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不会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

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

业务或活动,不会利用对公司控制(或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上述承诺在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承诺人直接

或间接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果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

生,承诺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直至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承诺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至其持有公司股票卖完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目前,上述承诺均严格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