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1-2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2-06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2年11月21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225,569,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7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东莞旭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224,893,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0%;反对股数 67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