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2-12-3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江苏新宝纺织助剂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1088万元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江苏新宝纺织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科技”)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新宝科技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新宝科技的生产
发展,扩大销售额,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经我们审慎核查,本次担保金额未超过
公司 2011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累计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 2011 年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本次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晓 文 郭 宝 华 单 国 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