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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1-2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0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0】1491 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 4,644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A 股),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公 W(2010)B123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全部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并加强银企合作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除原有在中国农业银行扬
中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扬子分理处、中国民生银行镇江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外,在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农行扬中市支行部
分募集资金转存到该新开专户。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国光
大银行南京分行(简称“光大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公司在光大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6490188000472740,存入金
额为伍仟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光大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
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霍永涛、王为丰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
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光大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平安证券。光
大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光大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光大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