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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2013-01-2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作为江苏
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2010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 号)批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A 股)46,44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5.07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699,850,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7,482,230.00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72,368,570.00 元,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以上募集资金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苏公 W(2010)B123 号《验资报告》审验。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将运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该项目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720,000,000.0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超募资金。公司对
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概况
    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 9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至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 )。
    变更前,“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分公司” ),变更后,“7 万吨/年有机硅
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
容、实施地点、预期效益等内容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额
7 万吨/年   变更前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镇江新区化学工业园区   72,000 万元
有机硅材             公司长江分公司           松林山路 28 号
料扩建项    变更后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镇江新区化学工业园区   72,000 万元
目                                            松林山路 28 号
    本次公司变更 “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尚须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整体收
购分公司的议案》,公司以截止 2012 年 8 月 31 日长江分公司账面净资产增资利
洪公司。即:利洪公司整体收购长江分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等,利洪
公司以其股权对价作为对价支付给公司。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完成利洪公司
增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
人民币 404,579,205.14 元。利洪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利洪公司整体收购长江分公司以后,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长江分公司已不存
在,已不合适再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因此,公司拟将“7 万吨/年有机硅
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至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计划
    公司将“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变更至全资子公司利洪公司予以
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要求公司财务部做好
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核查工作。同时,利洪公司将按照有关要求继续
进行“7 万吨/年有机硅扩建项目”。预计 2013 年底完成“7 万吨/年有机硅扩建
项目”的全部投资和建设。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内容,不
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系因全
资子公司整体收购分公司而引起,本次变更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平安证券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霍永涛




                                                       王为丰




                                     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