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2013-01-2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
签互保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宜禾股份续签互保协议的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双方续签互保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宜禾股份进行互保,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司的生产经营
提供了可靠资金保障,符合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互保协议》生效后,公司按协议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
密切关注被担保方有关借款使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防范风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互保
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互保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宜禾股份有限公司
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晓文 郭宝华 单国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一月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