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2013-01-2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变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未实质改变募
集资金项目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晓 文 郭 宝 华 单 国 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