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2013-03-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为东莞新东方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宏达公司持有新东方科技75%的
股权,新东方科技为公司的利润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提供本次融资担保后,可以帮
助新东方进一步加大产能,扩大销售额,增强盈利能力。经我们审慎核查,本次担
保金额未超过公司2011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累计对外担保额未超过2011年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0%。此次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为东莞新东方
科技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 晓 文 郭 宝 华 单 国 荣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