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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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苏公W[2013]E1131号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新材)《201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宏达新材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宏达新材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宏达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
《201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宏达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执业准则要
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
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
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宏达新材管理层编制的《201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宏达新材2012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无锡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一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