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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2012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2013-05-15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2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2 年度报告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报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 2013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 2012 年度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合并财

   务报表附注五.3 应收账款之(5)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出现错报。


       原披露:

   “5)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

                                                                                 占应收账款
                                  与本公司关                                     总额的比例
           单位名称                   系               金额            年限          (%)
东莞市吉达硅胶材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16,793,876.50     一年以内           10.04
东莞市兴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13,541,342.05     一年以内            8.10
骏升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4,278,258.00     一年以内            2.56
东莞市润鑫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3,894,382.04     一年以内            2.33
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2,799,813.06     一年以内            1.67
              合计                                41,307,671.65                        24.70


       现更正为:

   5)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情况:

                                                                                  占应收账款
                                  与本公司                                        总额的比例
           单位名称                 关系             金额             年限            (%)
东莞市吉达硅胶材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10,620,177.40    一年以内             6.35
东莞市兴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6,342,156.00   一年以内     3.79
骏升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5,096,517.95   一年以内     3.05
东莞市润鑫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3,657,066.00   一年以内     2.19
深圳市凯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非关联方     3,343,491.57   一年以内     2.00
              合计                         29,059,408.92               17.38

        审计报告的其他内容没有变化。

        2012 年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的更正不会影响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和损益,也不会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已发表的审计意

   见。

        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2012 年年度

   报告同时予以更新,因本次更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

   表歉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