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1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2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
年5月17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8,005,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088%。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德
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2013年
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005,7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201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