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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7.5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2013-07-10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扬正资评报(2013)第 050 号




                          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扬中市江洲西路 195 号—丙

                          联系电话:8832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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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报告书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2

   摘要………………………………………………………………………………………………3

   评估报告正文……………………………………………………………………………………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4

   二、评估目的……………………………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5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5

   五、评估基准日………………………………………………………………………..……..….6

   六、评估依据………………………………………………………………………………....….6

   七、资产评估的方法…………………………………………        …………………………….7

   八、评估实施程序……………………………………… …………………………………….9

   九、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10

   十、评估结论...…………………………………………………………………… …..….......…1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1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2

   十三、评估报告日期.………………………………….………………………………….…..…12

   十四、签字盖章.........……………………………………………….……………………...……1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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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声 明

      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

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评估报告使用者请关注本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5、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

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6、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

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

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7、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和其业务助理人员已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

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9、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

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

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11、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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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扬正资评报(2013)第 050 号

                                        摘       要

     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江

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之事宜,对所涉及的江苏

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

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

这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次评估对象是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评估范围

是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指定评估的已出现减值迹象的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

产。

     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评估遵照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

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选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价值。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在对公

司未来盈利预测基础上,得出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

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 30,460.22 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

亿零肆佰陆拾万贰仟贰佰元整。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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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评估报告正文全文。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扬正资评报(2013)第 050 号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就贵单位拟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之事宜,对所涉及的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

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所表现的可收回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本评估报告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均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简介

     公司名称: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镇江新区松林山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注册资本:205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0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有机硅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危险品除

外)。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19100003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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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同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三)、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

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因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副产品区域发生火灾,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

生产和环保整改,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暂时停产,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已

出现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要求,江苏利洪硅材

料有限公司需对已出现减值迹象的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评

估目的是确定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可收回价值,为江

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减值测试这一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

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对象是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指定评估的已出

现减值迹象的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该项资产的账面原值 547,644,960.02 元,

账面净值 388,358,217.51 元。

     2012 年 11 月 8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副产品区域发生火灾,按照相关部

门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整改,7.5 万吨有机硅单体生产系统主系统暂时停产,

截止评估基日尚未恢复正常生产。化工生产设备因长时间停产,后期恢复正常运营

需要大量的修复费用,故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已出现减值迹象。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我们按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要求,选择资

产的可收回价值作为本评估咨询报告的价值类型。

    “可收回价值”在本报告中定义为被评估资产组在产权持有者现有管理、运营

模式下,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可以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被评估资产组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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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指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

臵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市场价值(公允价值)”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处臵费用”指与资产处臵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

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 ,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

取等,均以该日之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

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1、行为依据: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签

订的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

     2、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5)《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6)《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7)《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8)《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9)《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10)《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11)《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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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3)《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14)《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 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

估咨询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

     (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69 号《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

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17)《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

     3、产权依据:

     (1)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申报表;

     (2)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书、原始购臵发票、

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

        4、取价依据:

     (1)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及市场预测;

     (2)项目人员收集、查询、整理的其他与测算有关的询价资料、参数资料;

     (3)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文件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

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所选用的价值类型为资产组可收回价值。

     “可收回价值”在本报告中定义为被评估资产组在产权持有者现有管理、运营

模式下,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可以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被评估资产组市场价

值(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较高者。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

行)》相关规定,被评估资产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评估方法具体如下:

     (一)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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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评估资产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的确定有三种途径:

     1、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组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组处臵费用

的金额确定;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组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市场价格减

去处臵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组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组的买方出价确

定;

     3、在不存在资产组销售协议和资产组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

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

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在本评估项目中,产权持有者对委估资产组没有销售意图,不存在销售协议价

格,委估资产组也无活跃交易市场,同时也无法获取同行业类似资产交易案例,故

本次评估无法可靠估计委估资产组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减去处臵费用后的净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

臵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以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价值。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1、首先计算企业整体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然后减去未出现资产减值

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得出待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企业整体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是在现有管理、运营模式前提下,以资产当前状况为

基础,一般只考虑资产经简单维护在未来年限内可能实现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

资产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改良、重臵有关的现金流量。企业整体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方法如下:

       2、企业整体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参数的选取

     (1)现金流量的确定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企业整体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

折旧及摊销

       2017 年及以后至无限期,企业整体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以 2016 年现金流量

每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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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

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

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和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故本次评

估不考虑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2)收益期限的确定

     根据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计划,本次测算企业整体资产价值

以无限期作为收益年限。

    (3)折现率(r)的选取

     根据投资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确定。

     3、未出现资产减值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允价值)的选取

     (1)流动资产按账面价值 87,643,086.28 元确定。

     (2)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电子设备按现行评估市场价值(公允

价值)9,864.35 万元确定。

     (3)固定资产—仪器及试验设备、家具按按账面价值 69,862.48 元确定。

     (4)在建工程按账面价值 54,0310,550.68 元确定。

     (5)工程物资账面价值 6,820,059.21 元确定。

     (6)无形资产按现行评估市场价值(公允价值)5,402.54 万元确定。

     (7)递延所得税资产按账面价值 6,145,138.12 元确定。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前期准备、现场核查、评定估算及提交报告。

     (一)前期准备阶段

     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就资产评估委托

事宜进行了洽谈,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

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接受委托,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项目负责人,

组成评估项目组,编制评估计划;辅导产权持有者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准备评估

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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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场核查阶段

     根据此次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按照评估程序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评

估人员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从各种可能的途

径获取评估资料,核实评估范围,了解评估对象现状,未来经营规划,关注评估对

象法律权属。

     (三)评定估算阶段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根据评

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

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果。

     (四)评估汇总提交报告阶段

       在核实确认初步评估结果准确无误、评估工作没有发生重复和遗漏情况的基础

上,确定最终评估结论,撰写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

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咨询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

要的内部审核;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咨询报告有关内容进

行必要沟通;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书。

     九、评估假设

     (一)特殊假设与限制条件

     1、假设预测期内外部经济环境不会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

       2、假设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在预测期内保持不变,

公司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方向保持一致。

     3、假设预测期内委估资产按现有用途、当前状况持续使用。

     4、假设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未来经营计划如期实现。

       5、假设资产组内主要生产设备在剩余使用寿命内为持续使用作简单维护,不

发生重大改良、重臵;管理用设备在主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当折旧后账面价值趋

于残值时按照基准日账面原值进行重臵更新。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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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

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故假设预测期内不进行重大技术改

造。

     7、假设预测期现金流于期中流入、流出。

     8、本次评估测算各项参数取值均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二)一般假设与限制条件

     1、对于本评估咨询报告依据的由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评估

人员假设其为真实和可信的,仅根据执业规范要求作一般性核查和验证。

     2、除在本评估咨询报告中已有揭示外,假设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完全遵守

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性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

     3、评估人员对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

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评估师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

     4、假设被评估单位负责任地履行资产所有者的义务并称职地对有关资产实施有

效管理。

       5、本评估咨询报告中对前述委估资产组价值的分析只适用于评估咨询报告中

所述的特定使用方式和特定目的,并不得与其他评估咨询报告混用。

     6、本评估咨询报告中的估算是在假设所有重要的及潜在的可能影响评估价值的

因素都已充分揭示的前提下作出的。

十、评估结论:

经采用收益法测算,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资产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的可收回价值为 30,460.22 万元,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零肆佰陆拾万贰仟

贰佰元整。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持续经营假设确定的现

行价格。当前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2、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

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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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责任。

     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

意见是注册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4、注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

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被认为是评估对象可实现价

格的保证。

     5、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

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咨询报告只能由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使用,且只

能用于本评估咨询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咨询报告使用者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正确、恰当地使用本评估咨询报告,任

何不正确或不恰当地使用报告所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将由报告使用者自行承担责

任。

     2、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报告使用人不得将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

公开媒体上;对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不当引用评估结果于其他经济行为而造成的后

果,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咨询报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

计算。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内,资产状况、市场状况及评估依据的

特殊假设前提与评估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委托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

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十三、评估咨询报告日期

     本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9 日。

     十四、签字盖章

          扬 中        正 信               法 定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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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产 评 估 事 务 所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地址:扬中市江洲西路 195 号        报告日期: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


     附件一、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拟进行减值测试的 7.5 万吨有机硅单体


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附件二、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三、委托方承诺函;


     附件四、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五、扬中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件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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