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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7-11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4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3年7月11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215,831,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059%。本次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整体收购分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5,831,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会议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朱德洪先生、
 何俊明先生、路长全先生、张建平先生、殷恒波先生、刘焱先生、 郭宝华先生、
罗晓文先生、顾其荣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排名不分先后),其中郭宝华先
生、罗晓文先生、顾其荣为独立董事,该议案的分项表决结果如下:
(1)会议以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朱德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会议以215,831,027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何俊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
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会议以 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路长全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会议以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张建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5)会议以 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殷恒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会议以 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刘焱先生为公司非独立
董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7)会议以 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郭宝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8)会议以 215,831,027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罗晓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9)会议以 215,831,027 股赞成,审议通过了《选举顾其荣先生为公司独立董
事》,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 215,831,02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王小俊先生为
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熊星春先生、张德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5,831,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