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更新后)2013-08-0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聘请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本
次公司聘请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朱德洪先生、何百祥先生、邓台
平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
职经历、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关于聘
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高
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晓文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