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8-3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6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议案被否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3年8月30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214,638,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301%。本次会议由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否决了《关于转让江苏利洪硅材料有
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
股数214,638,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否决原因:
2013年6月28日,公司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新安股份”)
签署《股权收购(转让)意向书》,以新安股份为主体收购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
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公司硅氧烷相关资产(公告编号:
2013-036)。
现新安股份收购主体发生变化,以其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位
于利洪公司马路对面)收购公司硅氧烷相关土地、厂房、设备、职工公寓、存货
等资产的方式进行交易。公司同意上述交易方式改变。
目前资产评估、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工作和商务谈判正在进
行中。
基于交易方式改变原因,参会股东一致否决了《关于转让江苏利洪硅材料有
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待公司与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签订正式资产出售协
议后,再次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