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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报告2013-10-10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评估报告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2013)第 1060 号
                                    (第 1 册/共 1 册)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目                                           录

                                                                  内            容                                                                    页次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                              1
 二、评估报告摘要                         ...................... ..................................................................................    2
 三、评估报告正文 ...................................................... ......................................................                        4
 ⒈绪言.. ........................................................................................................ .............................       4
 ⒉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4
 ⒊评估目的              ..........................................................................................................................    6
 ⒋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⒌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7
 ⒍评估基准日 ........................................................................................................................                 7
 ⒎评估依据 ............................................................................................................................               8
 ⒏评估方法 ............................................................................................................................               9
 ⒐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0
 ⒑评估假设 ............................................................................................................................               10
 ⒒评估结论 ............................................................................................................................               11
 ⒓特别事项说明 ....................................................................................................................                   11
 ⒔评估报告评估使用限制说明 ............................................................................................                               12
 ⒕评估报告日 .........................................................................................................................                12
 ⒖签字盖章 .............................................................................................................................              13
 四、附件
 ⒈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⒉产权持有单位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⒊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⒋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重大事项声明书
 ⒌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⒍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⒏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1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⒈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⒉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
相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⒊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
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
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⒋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
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的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
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
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⒍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及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
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⒐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
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⒑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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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2013)第 1060 号
                                         摘       要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的部
分资产在 2013 年 7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⒈ 评估目的: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596)拟以其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
化工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
公司硅氧烷产品的相关资产。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
公司拟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为
本次经济行为的实现提供价值参考。
     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
    评估范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
     ⒊ 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⒋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遵照中国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客观、科学的工
作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公开市场原则等有关经济原则,依据委估
资产的实际状况、现行市场价格标准,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采
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中使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⒌评估结论: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
估程序,采用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论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
的账面值为 89,244.04 万元。
     采用成本法评估后的评估值为 58,020.75 万元,评估减值 31,223.28 万元,减
值率 34.99%。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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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被评估企业: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固定资产                        52,908.13         30,552.96   -22,355.17         -42.25
 2   在建工程                        32,148.62         21,601.89   -10,546.73         -32.81
 3   无形资产                         4,187.29          5,865.90     1,678.61         40.09
           资产合计                  89,244.04         58,020.75   -31,223.28         -34.99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⒍以上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 1 年,即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逾期评估结论自然失效。
     ⒎特别事项说明
     ⑴2012 年 11 月 8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副产品堆放区发生火灾,政府相
关部门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企业自 2013 年 1 月到 5 月上旬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处理
副产品及单体,2013 年 5 月中旬生产和工程等全面停止;同时因企业拟转让资产,
截至评估报告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尚未能恢复生产。由于企业生产中所用
介质含强酸、强碱类物质,厂区环境有较强的腐蚀性。
     ⑵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评估时未考虑相关负债对评估值的影响。
     ⑶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评估值中计入前期费用、
配套规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资金成本等费用;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因在出
租土地上构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对于上述房屋的建筑面
积根据企业申报面积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上述建筑面积如与日后取得的按评估基准日现状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
积有差异,则应以房屋管理部门最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并做相应调整。
     ⑷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中原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
以增资的形式投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车辆行驶证等
资产的相关权属文件,至评估报告日尚未办理变更手续。
     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房屋、构筑物和设备所占用的土地为向镇江新区
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租赁。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共 2 个地块,
其中 1 号地块面积约 68 亩,2 号地块面积约 29 亩,年租金 5000 元/亩,租赁期限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至评估报告日未续签土地租赁协议。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⑶~⑸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请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
估假设、使用限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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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2013)第 1060 号
                                          正 文

一、绪言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苏宏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在
2013 年 7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㈠委托方概况
     企业名称: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320000000050286
     住所:扬中市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注册资本:43247.5779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43247.5779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控股)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 月 7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4]5 号文批复同意,由镇江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 13 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 8,380.6868 万元。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名称为江苏宏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 4 月 18
日经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5 月 22 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18,087.7186 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1 号文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49 元(证券代码 002211)。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 A 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出具了苏天会验[2008]2 号验资报告。A 股发行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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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了有关注
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8,087.7186 万元变更为 24,187.7186
万元。
     2010 年 10 月 2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491 号文《关于
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0,000 股新股,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依据向投资者询价结果,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为 46,44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7 元,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本增加
到 288,317,186 股,每股面值 1 元。
     2011 年 4 月 6 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 2010 年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公司实施了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88,317,186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32,475,779 股,每股面值 1 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和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生产销售、
经营项目按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有机硅单体及副产品的生产加
工,生产销售硅油、硅橡胶及其制品、高份子材料和石油化工配件,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设:财务部、投资证券部、销售部、进出口
部、客服中心、生产部、设备工程部、供应保障部、研发部、科技办公室、审计
部、品管部、行政人事部等职能部门;拥有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
公司、春源分公司和东莞新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东
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吉鹏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扬中市明珠硅
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宝纺织助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等 8 家分、子公司。
     ㈡产权持有单位概况
     企业名称: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321191000038011
     住所:镇江新区松林山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注册资本:205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05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私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有机硅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
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危险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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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登记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之初注册资本 500 万元,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以货币资金出
资,该出资经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文号为镇诚验字(2010)第 710
号《验资报告》验证。2012 年 11 月 25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通
过修改公司章程,新增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其拥有的长江分公司以 2012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出资。
出资资产经江苏恒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文号为苏恒正评报字 Z
(2012)第 66 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江苏恒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
文号为苏恒正验 Z(2012)第 016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其中:出资资产的评估
值为 60,524.37 元,股东确认的出资价值为 60,457.92 元,计入实收资本 20,000.00
元,资本公积 40,457.92 元。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下设 9 个机关职能部室、7 个生产车间、3 个后勤保
障车间。机关职能部室包括:人力资源及办公室、财务部、研发部、采购部、商
务部、生产管理部、品质管理部、环保安全部、行政后勤部;7 个生产车间包括:
硅块加工车间、氯甲烷车间、合成车间、精馏水解车间、裂解精馏车间、一甲歧
化及高沸裂解车间、A3 车间;3 个后勤保障车间为:动力车间、机修电仪车间、
仓库。
     ㈢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经济行为相关当事方、国家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评估目的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596)拟以其全资子公司镇江江南
化工有限公司收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
公司硅氧烷产品的相关资产。为此需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
公司拟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为
本次经济行为的实现提供价值参考。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
     评估范围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详见下表:
              ⒈固定资产                 52,908.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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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其中:房屋及构筑物                 11,015.63 万元
                            机器设备                   50,079.21 万元
                            车辆                          57.88 万元
                            电子设备                     131.01 万元
                  ⒉在建工程                           32,148.62 万元
                    其中:土建工程                      6,436.59 万元
                            设备安装工程               25,712.03 万元
                  ⒊无形资产                            4,187.29 万元
                    其中:土地使用权                    4,187.29 万元
                  合计                                 89,244.04 万元
     ⒈房屋及构筑物主要为位于镇江新区松林路 28 号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厂
区内的办公楼、值班宿舍楼、备件库、硅块原料仓库、各生产车间等房屋以及设
备用框架、基础、各种水处理池、消防水池和场地道路等构筑物。
     设备主要为 3 万吨和 4.5 万吨有机硅单体、A3 产品、副产品综合利用等化工
生产线设备,包括各种配套管线、电缆、储罐容器等。
     ⒉在建工程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在建的 7 万吨有机硅扩建项目、氯甲
烷浓酸水解改造(一区、二区)项目相关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⒊无形资产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镇江新区松林路和化工大
道间的三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总面积为 210,559.80 平方米。
     以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评估时确立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由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负责申报。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⒈价值类型:本次评估中使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⒉价值类型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
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


     ⒈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⒉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根据该项目经济行为的性质确定,选择该评估基准日
一方面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委评资产的实际现状,另外可使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
实现的日期尽可能接近,更有效的为实现评估目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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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拟转让部分资产项目项目评估报告



七、评估依据


     ㈠经济行为依据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业务约定书。
       ㈡法律法规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1 年(第 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 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
       ㈢评估准则依据
       ⒈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
准则—基本准则》;
       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7]189 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资产
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等;
       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会协[2003]18 号)。
       ㈣权属依据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⑶车辆行驶证;
       ⑷相关发票和合同等。
       ㈤取价依据
       《2013 年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江苏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5);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
     《江苏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2004);
     《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2012 年);
       现场勘察收集的资料;
       评估人员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
       网络查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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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根据本次评
估目的和资产类型,我们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通过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后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方法。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具体方法为:
     ⒈固定资产:为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和电子设备,采用成本法评
估。
       ⑴房屋及构筑物的评估:评估对象在原地续用且不改变用途,通过现场勘察
评估对象、收集资料,确定房屋、构筑物的各种评估参数:
     评估净值=评估原值×成新率×经济性贬值系数
     式中:评估原值即重置价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与评估对
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房屋、构筑物在全新状态下所需的全部费用;
       成新率在本评估项目中根据使用年限法与现场测定成新率的加权平均数确
定,其中用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为:
       成新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
       现场测定成新率根据现场勘测的情况,对评估对象的各个主要结构部分进行
打分确定。
       最终确定的成新率的公式为:
       成新率=年限法测定成新率×0.3+现场测定成新率×0.7
     评估时,房屋评估值中计入前期费用、配套规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资金成
本等费用;构筑物评估值中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资金成本,未计入前期费用及
配套规费。
       ⑵设备的评估:评估对象为不改变用途且持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
设备,采用成本法评估,具体为:
       评估值=评估原值×成新率×经济性贬值系数
       式中:评估原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
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设备所需的全部费用。
       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务院令第 538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08]170 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
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113 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通知》,对于设备符合上述规定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条件的,评估原值不考虑增值
税进项税,对于设备中按上述规定属于构筑物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大型储
罐等,评估原值考虑了增值税进项税。
       成新率采用使用年限法或者其他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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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在建工程:
     为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在建工程按现状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重置
原值,同时扣除业已存在的实体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作为在建工程的评估值。
     ⒊无形资产: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经分析该土地使用
权所处地区的土地市场情况,本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
行评估,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地价=[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1+综合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开
发水平修正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自我公司接受本评估项目后,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具体
评估过程主要包括:
     ⒈接受委托:项目洽谈并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在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后决定接受项目委托,签订业务约定书,确定评估
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期限,并根据评估项
目实际情况拟定评估计划。
     ⒉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主要过程为: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记录,并
与资产管理和维修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使用、维护、管理状况,查阅审核委
估资产的设备购置发票合同等资料。
     ⒊评定估算:根据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进行现场勘察与核实,根据委估资产
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结合评估目的,确定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并开展市场调研、
价格咨询收集工作,对资产进行评估测算。
     ⒋评估汇总: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
调整,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按评估机构内部质
量控制制度进行内部复核、修改和完善。
     ⒌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在制作、校对和完善评估报告后,与委托方及委托
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委托方签发提交评估报告。
     ⒍工作底稿归档: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后,按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形成评估档案。

十、评估假设


     ㈠ 前提
     本次评估设定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在原地按现有用途、使用强度、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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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㈡基本假设
      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
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
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⒉国家和地方政府与公司相关的产业政策不会发生重大不可预期的变化,未
考虑不可抗力和国家尚未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⒊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
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㈢具体假设
      ⒈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资料是真实、合法、完整的。
      ⒉假设被评估企业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资产评估的相关要求,以上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
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人员及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
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一、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7 月 31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资产
的账面值为 89,244.04 万元。采用成本法评估后的评估值为 58,020.75 万元,评估
减值 31,223.28 万元,减值率 34.99%。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及评估明细表。
  被评估企业: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B-A       D=C/A×100%
 1            固定资产            52,908.13        30,552.96   -22,355.17      -42.25
 2            在建工程            32,148.62        21,601.89   -10,546.73      -32.81
 3            无形资产             4,187.29        5,865.90    1,678.61        40.09
            资产合计              89,244.04        58,020.75   -31,223.28      -34.99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⒈2012 年 11 月 8 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副产品堆放区发生火灾,政府相
关部门要求企业停产整改,企业自 2013 年 1 月到 5 月上旬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处理
副产品及单体,2013 年 5 月中旬生产和工程等全面停止;同时因企业拟转让资产,
截至评估报告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尚未能恢复生产。由于企业生产中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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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质含强酸、强碱类物质,厂区环境有较强的腐蚀性。
     ⒉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未考虑相关负债对评估值的影响。
     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评估值中计入前期费用、
配套规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资金成本等费用;部分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因在出
租土地上构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对于上述房屋的建筑面
积根据企业申报面积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上述建筑面积如与日后取得的按评估基准日现状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
积有差异,则应以房屋管理部门最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并做相应调整。
     ⒋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中原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
以增资的形式投入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车辆行驶证等
资产的相关权属文件,至评估报告日尚未办理变更手续。
     ⒌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部分房屋、构筑物和设备所占用的土地为向镇江新区
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租赁。根据《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土地共 2 个地块,
其中 1 号地块面积约 68 亩,2 号地块面积约 29 亩,年租金 5000 元/亩,租赁期限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至评估报告日未续签土地租赁协议。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⒊~⒌事项对评估值的影响。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⒈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⒉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
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⒊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若日后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或市场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本评估报告中的
程序及方法进行相应调整甚至重新评估,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本评估报告的适用性。

十四、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20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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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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