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2013-10-1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公
司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独立董事专项意见如下:
1、本次出售硅氧烷资产,有利于公司盘活资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
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上述交易以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
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保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上述
交易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以上意见,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资产出
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晓文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