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0-30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8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3年10月30日14:00在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31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221,738,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2719%。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代
理人)为4名,代表股份221,017,6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05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7名,代表股份72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67%;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股东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21,633,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28%;反对股数10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弃权股数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有机硅硅氧烷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21,648,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95%;反对股数9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