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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3-11-07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3-09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 号)批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 股)
46,440,000 万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人 民 币 15.07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699,850,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7,482,23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672,368,570.00 元,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将运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 72,000 万元,所募资金将全
部投入该项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累计使用 46,326.74 万元,结存 21,765.25
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
硅材料扩建项目”,并将闲置募集资金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用于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 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
内的硅氧烷资产转让给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有限公
司。受让方承诺继续实施“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鉴于“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项目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
该项目。
    公司目前无其他募集资金项目,因此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余额和上述募集资金项目
相关资产转让款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原因合理、合规,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募集
资金到帐超过一年,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公司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闲置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余额和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保
障公司实际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时,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
    按 7%利率计算,募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 2900 万元以
上。
    四、变更后资金用途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为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归还银行贷款,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财务成本。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内的硅氧烷资产已
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本次公司拟“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转
让款,按照公司平均债务成本 7%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 2900 万元以上,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
更大的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并承诺在将
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并将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此项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
内的硅氧烷资产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
项目”。
    本次公司拟“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转
让款,按照公司平均债务成本 7%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 2900 万元以上,
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
更大的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并承诺在将
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并将
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将此项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的意见
    宏达新材已就对外转让募投项目相关资产等事宜履行了审议程序,就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行为拟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宏达新材在此次补充流动资金前 12 个月内未进
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 12 个月
内也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意宏达新材终止实施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关于终止募投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