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3-11-0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在 2013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中审议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
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龚锦娣向公司提供无息借
款,可以解决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问题,且不会增加公司的财务成本。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 我们一致同意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龚锦娣向公司
提供最高限额 11,000 万元无息借款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提供无息借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晓文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