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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和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3-11-0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和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
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包括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在内的硅氧烷资
产已经转让,因此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
    本次公司拟“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
目转让款,按照公司平均债务成本 7%计算,每年至少可节约财务费用 2900 万
元以上,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为公司和
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并将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
券投资,并承诺在将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项目“7 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项
目”,并将募集资金余额和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产转让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并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关于终止募集资金项目和部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晓文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