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13-11-1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通过审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和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我们认可公司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所构成的关联交易,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
页)
独立董事:
郭宝华 罗晓文 顾其荣
201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