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诉讼公告2014-01-22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0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0 月 9 日,公司起诉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龙和徐州美景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欠款,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近日,江苏
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陈龙对本公司进行反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1)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达新
材)
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德洪
(2)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宏华)
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龙
(3)被告(反诉原告):陈龙
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黄集镇公园路
(4)被告: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美景)
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
法定代表人:蒋宝华
2、案情概要
2012 年 12 月 12 日,宏达新材、子公司江苏新宝科技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新宝”)与江苏宏华、陈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江苏新宝以 375
万元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江苏宏华 75%的股权给陈龙,江苏宏华欠宏达新材的债
务在 2014 年底前分期归还,江苏美景提供最高额 2000 万元连带责任担保。股《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丁方(宏达新材)保证甲方(陈龙)入驻乙方(江苏宏华)
以后,在 2013 年 3 月 31 日前拿出乙环合格产品,并确保正常生产,如延误时间
丁方每天承担甲方违约金五万元,延误 30 天后每天拾万元,丁方的保证的
乙环开车时间是在乙方工厂无意外发生和王建华(江苏宏华股东,关键技术人员)
不离开公司的前提下。”。公司同日收到陈龙定金 300 万元。
2014 年 1 月 14 日,江苏新宝收到陈龙股权转让款 375 万元,并办理了江苏
宏华工商变更手续。
2013 年 6 月,宏达新材收到江苏宏华归还 100 万元。
虽经多次催要,江苏宏华始终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给我公司。
在扣除定金 300 万元后,诉讼前江苏宏华欠宏达新材 27,428,213.54 元。
3、诉讼请求
(1)宏达新材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借款及代扣代付款项 27428213.54 元,并承担违约金
300 万元。其中第三被告徐州美景在 2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江苏宏华和陈龙反诉诉讼请求
①撤销 2012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②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2360 万元(暂至起诉之日);
③反诉被告承担本次的诉讼费用。
4、其他
江苏宏华、陈龙和江苏美景支付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好,未达到披露条件,
所以 2013 年 10 月公司起诉时未披露。
本次江苏宏华反诉我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江苏宏华早已生产出乙环合规产
品并供应宏达新材公司,说明乙环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是过关的。宏华公司未批量
生产的原因,是江苏宏华未及时办理安全、环保、消防等手续,与宏达新材公司
无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本案已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江苏宏华欠款 27,428,213.54 元,按照账龄提取 10%的坏账准备 274
万元。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淮中商初字
第 0216 号】
2、 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反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