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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4-2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聘请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本次公

司聘请的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

罗晓文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

经历、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关于聘请

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请公司副

总经理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