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第四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2014-04-2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27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3 年 4 月 21 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 14:00 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德洪先生主持,
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由于处理 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4 年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工作量太大,
公司工作人员未能将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其他决议一起公告,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
示深深的歉意。现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过其他议案补充公告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与自然人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公司与自然人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以不超过3.3432亿元人民币购买袁友伦持有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20%的股权,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
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28)。
本议案尚需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评估报告完成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独立董事罗晓文先生已于2014年4月25日因拟转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和副总经
理的原因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余应敏先生
(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因公司发展的需要,聘任公司董事罗晓文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
和投资工作,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关联董事罗晓文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董事会对未能及时公告上述通过的议案对广大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余应敏先生简历
余应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于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教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持有注册税务师和房地产评估师资格。先后在专业期刊杂
志上发表学术论文 90 余篇;出版《中小企业财务报告行为:理论与实证》、《基于财
政透明导向的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模式研究》等专著。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兼任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10)、长沙九芝堂股份有限
公司(000989)、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2345)、华致酒行连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余应敏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
2、罗晓文先生简历
罗晓文先生:男,41 岁,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博士学历,会计师。罗晓文先生
曾任 IBM-蓝色快车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勤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咨询顾问、
北京九洲维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万和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8
年 9 月至今担任北京博文维欣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晓文先生目前还兼任中国
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财务顾问。公司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4 年 4 月 25
日,罗晓文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罗晓文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