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对外投资公告2014-06-12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3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4年4月24日,公司与自然人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签署了受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之光”或
“标的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意向以3.3432亿元价格收购城市之光
20%股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
2014-028)
    2014年6月10日,根据具有证券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具有证券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公司与袁友伦、城市之光签署了受让城市之光股权的《股
权转让协议》,以3.2298亿元收购城市之光30%股权。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双方将加强紧密友好协作,加快提升城市之光的发展质量和发展速度,不断
提升城市之光在园林行业的竞争水平。
    2、城市之光公司的设计团队是中式文化园林设计领域的领导者。2011年3
月,完成了收购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目前作为子公司的山水心源具有最顶级的
园林设计团队,其中核心设计师包括端木歧先生、赵新路先生、夏成钢先生、丘
荣女士、王智先生及李毅先生等。该团队代表了中国园林设计行业的顶尖水平,
有一系列成功案例。公司及公司设计师的宝贵的行业经历确保了公司作为中式文
化园林设计领域领导者的行业地位。宏达新材投资城市之光公司,是基于对该企
业在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核心竞争优势作出的。
    3、2014年4月24日《股权转让协议》袁友伦和管理层股东对2014年-2016年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为1.52亿元、2亿元、2.8亿元(总额6.32
亿元)。
    本次正式《股权转让协议》,袁友伦和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对城市之光未来
                                                                       1
发展充满信心,因此调高了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但考虑到2016年行业竞争
加剧的可能性,袁友伦和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从谨慎的原则考虑,适当调低了
2016年盈利预测。袁友伦和管理层股东对2014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预测1.7亿元、2.17亿元、2.5亿元(总额6.37亿元)承诺差额按照证监会
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偿。
风险提示:
    1、园林行业介绍
    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和影响,党中
央国务院提出要加快治理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提出了“美丽中国”的口号。治理
雾霾、修复土壤、低碳环境离不开园林绿化。园林行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会。城
市之光公司在该行业设计技术、施工技术水平一流,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园林行业资金投资量大,收回工程款时间长,如不能加强应收款的有效管理,
将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2、本次公告中城市之光公司业务介绍由标的公司提供。
    3、城市之光目前核心业务为市政工程项目和房地产景观绿化项目,未来能
否实现盈利增长预测存在行业风险和业务竞争性风险。
    4、今年公司制定了转型升级战略规划。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是公司
继续践行前瞻性投资园林等战略新兴领域的重大举措,并是公司希望以投资为手
段,推动相关企业资源整合,促进战略合作商业模式的有益实践,虽然公司前期
进行了一定的市场调研及战略思考,但公司相关产业投资运营经验积累有限,将
面临投资决策、后端管控、战略管理等风险。
    5、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提交双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因此本股权投资具有
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概述
    2014年6月10日,公司与自然人袁友伦及城市之光签署了《北京城市之光园
林工程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评估价3.2298亿元受让城市
之光30%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本
次交易中受让股权所需资金自筹解决,不涉及募集资金。
    按照本次受让城市之光股权比例和审计后数据计算的2013年年末总资产
 41654.97万元(138849.91万元X 30%),占宏达新材2013年末总资产173732.30

                                                                       2
 万元的23.98%。本次投资额32298万元,占宏达新材2013年末净资产81351.10
 万元的39.70%。按照本次受让城市之光股权比例计算的2013年营业收入
 28417.31万元(94724.35万元X30%),占宏达新材2013年营业收入80299.81万元
 的35.39%。因此,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行为。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转让人:袁友伦
    身份证号码:1101021955082XXXX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23号


    袁友伦持有城市之光55.57%的股权,其持有的城市之光股权不存在抵押、质
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所持股权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
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袁友伦、城市之光与宏达新材及其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
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8号3幢3层
    法定代表人:徐香骥


    2、现有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或名称               (万元)

          1        袁友伦      货币      1390.4276    55.57%

          2        徐香骥      货币      256.9059     10.27%

          3        宋小青      货币      340.2286     13.60%

          4          袁泉      货币       59.4915     2.38%

          5        端木岐      货币       87.4926     3.50%

          6        赵新路      货币       70.5585     2.82%

          7          林鸥      货币       70.5585     2.82%
                                                                     3
          8       邬江        货币          60        2.40%

          9       王智        货币        28.2234     1.13%

         10      吴龙勇       货币        27.1782     1.08%

         11       李毅        货币        25.4010     1.02%

         12      朱新明       货币        20.9063     0.84%

         13      冯学东       货币        12.5438     0.50%

         14       霍东        货币        12.5438     0.50%

         15       朱擎        货币        11.7075     0.46%

         16      毕崇刚       货币        8.3625      0.33%

         17      栗新宏       货币        5.0175      0.20%

         18      张蕴奇       货币        4.1813      0.17%

         19       黄南        货币        3.7632      0.15%

         20      张立真       货币         3.345      0.13%

         21       张萌        货币         3.345      0.13%
                 合计            货币      2,502.1817    100%
2013 年 12 月,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三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
行动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该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城市之光 79.44%的股权,
是城市之光的实际控制人。


    宏达新材受让股权后的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                  实缴出资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或名称                  (万元)
               江苏宏达新
          1    材料股份有     货币       750.6545     30.00%
                 限公司

          2      袁友伦       货币       639.7731     25.57%

          3      徐香骥       货币       256.9059     10.27%

          4      宋小青       货币       340.2286     13.60%

          5       袁泉        货币        59.4915     2.38%

          6      端木岐       货币        87.4926     3.50%

          7      赵新路       货币        70.5585     2.82%


                                                                     4
           8       林鸥       货币        70.5585     2.82%

           9       邬江       货币          60        2.40%

           10      王智       货币        28.2234     1.13%

           11     吴龙勇      货币        27.1782     1.08%

           12      李毅       货币        25.4010     1.02%

           13     朱新明      货币        20.9063     0.84%

           14     冯学东      货币        12.5438     0.50%

           15      霍东       货币        12.5438     0.50%

           16      朱擎       货币        11.7075     0.46%

           17     毕崇刚      货币        8.3625      0.33%

           18     栗新宏      货币        5.0175      0.20%

           19     张蕴奇      货币        4.1813      0.17%

           20      黄南       货币        3.7632      0.15%

           21     张立真      货币         3.345      0.13%

           22      张萌       货币         3.345      0.13%
                合计          货币      2,502.1817     100%


    宏达新材本次受让袁友伦 30%股权后,袁友伦、徐香骥、宋小青三人作为
一致行动人持有城市之光 49.44%股权,一致行动人仍为城市之光实际控制人。
    3、主营业务情况
    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北京市园林局于1998 年12 月成
立的园林绿化公司,发展至今,已经是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和国家
三级资质的市政总承包企业,也是国内最具实力的园林绿化企业之一。城市之光
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守信企业,被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评为北
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守信企业,是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第三届理事单位,城市
之光公司多个施工项目被北京市园林局及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授予优质工
程表彰。
    城市之光公司具有深厚精湛的园林施工技术,出色的完成了多项政府重点绿
化工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有:天安门广场节日景观绿化工程,北京市市政
府景观绿化工程,北京市公安局景观绿化工程,中央政法委景观绿化工程,国家
行政学院景观绿化工程,奥运场馆绿化工程,奥林匹克二、三期奥道景观绿化工
                                                                       5
程,鄂尔多斯市市政府广场景观绿化工程,通辽市市政府广场景观绿化工程,新
疆自治区驻京办事处(新疆大厦)景观绿化工程,北京中关村软件园景观绿化工
程,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部景观绿化工程,首都儿童医学研究所景观绿化工程,
北京儿童医院景观绿化工程,北京饭店景观绿化工程,北京空港企业园景观工程,
大同市植物园工程,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等项目。
    多年以来与国内各知名的房产地公司强强合作,优质的完成了各项工程。城
市之光公司在该领域的发展重点定位于高档住宅及商业区,运用精湛的园林施工
工艺, 将各种设计风格的园林作品表现的淋漓尽致。与城市之光公司长期以来
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房地产商为:中信地产、富丽地产、中粮地产、鲁能地产等。
    城市之光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山水心源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具有风景园林设
计甲级资质,由众多知名风景园林专家、国内老牌设计院精英组建。骨干设计师
都有30年左右的设计经历,拥有数百个成功项目案例,以及多种专业、多种规模、
多种模式的协作能力,是业内最为活跃的设计团队之一。团队骨干设计师擅长于
城市规划、城市公园、主题公园、高档住宅区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设
计作品集中北京、辐射全国、在业内具有极高的声誉。该设计团队曾主持国内最
高园林水平的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北京园和中国园林博物馆,协助北京市政府办
理 2013年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的设计工作;公司的设计团队主创
人员参与城市公园设计已经有30多年历史,从颐和园、北海公园、香山公园,天
坛公园等皇家古典园林设计,到北京植物园,北京动物园,玉渊潭公园和陶然亭
公园等大型公园的景观提升设计项目,到奥林匹克公园的规划建设,营造了富有
特色的景观效果。
    城市之光公司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融洽,参与了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顾
问及编制工作:如"十二五"规划、编写《北京历史名园保护条例》、《北京历史
名园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公园设计规范》(国标)修编等规范条例。
    2013年经审计后的营业收入为94724.35万元,比2013年营业收入71692.48
万元,增长32.13%。
    3、经审计后的财务情况
    经具有证券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北
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4】9886号)。
    城市之光2013年末资产负债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 年末             2013 年末

                                                                       6
货币资金                        7,675.77            5,992.19
应收账款                       28,580.43           75,150.18
预付账款                          287.57             674.17
其他应收款                      6,341.60            4,733.97
存货                           41,620.44           48,631.07
流动资产合计                   84,998.37          135,594.89
非流动资产合计                  2,346.65            3,255.02
资产总计                       87,345.02          138,849.91
短期借款                        3,527.58           10,962.50
应付账款                       22,680.71           52,340.93
预收账款                        1,089.60            1,667.18
应交税费                        8,269.65            9,888.96
其他应付款                      1,219.10           1,438.09
流动负债合计                   37,513.00           77,121.88
负债合计                       37,513.00           77,121.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49,832.02           61,728.03


       城市之光 2013 年度损益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71,692.48                  94,724.35
营业利润                              16,208.24                  15,903.38
净利润                                12,168.06                  11,896.02
        4、评估情况:
    经具有证券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江苏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中通评报字〔2014 〕165号)。
    在评估基准日2013 年12 月31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的北
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东权益按照收益法评估的价值为
32,297.84 万元。
评估报告提示:截至评估基准日城市之光尚有一个未决诉讼。详情如下:
2009 年 9 月,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
                                                                         7
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一事,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 年 4 月
1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二中民初字第 17905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被告北京银信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35,635,673.90 元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2014 年 1 月 27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高民终字第
3262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9)二中民初字第
17905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未决诉讼对应应
收账款 2900 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 1472 万元) 。本次评估未考虑进一步诉讼
对评估值的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袁友伦
    乙方: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
    本次转让标的系城市之光30%的股权
    2、转让价格:
    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股权城市之光750.6545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30%)
的总价款为3.2298亿元。
    3、转让方式:
    受让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收购价款。
    4、付款安排:
    本协议签订生效三个工作日内付款3352万元,余款在2014年7月20日前付清。
    5、违约责任:各方同意,任何一方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如果存在虚假陈述
并实质影响本次交易进行的(包括乙方城市之光财务数据的虚假和隐瞒以后被发
现的),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2亿元人民币违约金。
    6、袁友伦和城市之光管理层股东向宏达新材承诺:2014年至2016年城市之
光年末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7亿元、2.17亿元、2.5亿元,如
果未能达到以上承诺利润数,甲方和乙方管理层股东将对丙方作出相应补偿(如
各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照其他约定履行)。
    城市之光全体股东承诺,截止2013年12月31日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数据,城市之光不得有任何未计入的成本、费用和或有
负债在2013年12月31日后再发生。如有发生,由城市之光原有全体股东承担。

                                                                       8
    7、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周以内,丙方将委派财务人员和一名
       董事及一名监事进入至乙方的董事会及监事会。
    8、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及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下
列条件成就后,本协议生效:
       a、 甲、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召开了城市之光按其章程履行完相关
               决策程序,同意本次交易。
       b、 丙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签署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
               让事项。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经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如果该变更需要取
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则应自取得该批准后生效。
(3) 经本协议签署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可终止本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投资城市之光,是公司实现战略转型的关键举措,对公司未来发展将起
到促进作用,2014 年下半年、2015 年、2016 年预计增加宏达新材投资收益 2700
万元、6500 万元、7500 万元。
    上述预计是公司基于城市之光业绩承诺的估算,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未来
如果行业环境、利率变化、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公司技术及管理等内外部因素
出现较大变化,盈利有可能低于预期。
    公司将继续如实披露后续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
    2、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14】9886 号)
    4、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城
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0% 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通评报字
〔2014 〕165 号)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