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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对外投资补充公告2014-06-14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4 月 24 日,公司与袁友伦、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了受让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城市之光”或“标的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意向以 3.3432

亿元价格收购城市之光 20%股权。(公告编号:2014-028)

    2014 年 6 月 10 日,公司与袁友伦、城市之光签署了受让城市之

光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 3.2298 亿元收购城市之光 30%股权。

(公告编号:2014-038)。本协议取代了上述 2014 年 4 月 24 日的意

向协议性质的《股权转让协议》。现将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公告如下: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袁友伦)和乙方(城市之光)管

理层股东向丙方(宏达新材)承诺:2014 年至 2016 年城市之光年末

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7 亿元、2.17 亿元、2.5 亿

元,如未能达到以上承诺利润数,差额部分甲方和乙方管理层股东徐

香骥、袁友伦、宋小青(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将以现金对丙方作出足

额补偿(如各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履行)。”

    袁友伦本次股权转让前持有城市之光 55.57%股权,转让后持有城
市之光 25.57%股权。

    徐香骥为城市之光董事长、法人代表,持有城市之光 10.27%股

权。

    宋小青为城市之光副总经理,持有城市之光 13.60%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城市之光 49.44%股

权,按照 2013 年末城市之光净资产计算为 30518 万元。

    二、股权转让定价说明

    收购本次城市之光 30%股权按照评估值定价 3.2298 亿元。

    经具有证券资格的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3 年末城市之光净资产 61,728.03 万元。

    具有证券资格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城市之光经营

所依赖的主要资源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包括

销售团队、管理团队、客户资源等重要的无形资源评估人员在分

析了城市之光业务种类、经营范围以及收益稳定性等关键因素的基础

上”, 按照收益法评估城市之光 30%的股东权益的价值为 32,297.84

万元,比审计后 30%净资产 18,518.41 万元溢价 74.41%。

    2013 年城市之光审计后净利润 11,896.02 万元,本次城市之光估

值 107660 万元(32298 万元/30%),对应市盈率 9.05 倍。

    截止 2014 年 6 月 9 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东方园林(002310)

市盈率为 16.45 倍。

    综上,本次城市之光股权估值比账面净资产溢价 74.41%正常、

合理。
    三、城市之光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财务数据的说明

    截止 2013 年末,城市之光应收账款 75,150.18 万元,比年初增加

46,569.75 万元。

    北京城市之光属于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主要客户房地产开发公司

和地方政府园林部门。园林行业的特点是根据《会计准则——建造合

同》规定按照当年客户确认的工程结算量确认当期营业收入和应收账

款,按照合同分年收回工程款,因此付款进度往往远远滞后于园林工

程施工进度。2013 年是城市之光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营业收入增

长 32.13%),基于其园林行业应收账款回笼慢的特点,因此造成了城

市之光 2013 年末应收账款比年初增加 4.7 亿元。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