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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更新后)2014-07-08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4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调解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于 2014 年
7 月 7 日收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淮中商初字第 0216 号《民事调
解书》,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起诉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宏华”)、陈龙归还欠款
27,428,213.54 元,并承担违约金 300 万元,徐州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徐州美景”)在 2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宏华和陈龙对
公司提出反诉(公告编号: 2014-004 号,2014 年 1 月 2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2014 年 5 月 28 日公开开
庭审理了本案,经淮安中院主持调解,各方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结果
     (2013)淮中商初字第 0216 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4 年 6 月 30 日之前指定上海或南京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双方在 2012 年 12 月 12 日之前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江苏宏达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平均负担。审计所确定江苏宏华新材
料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扣除人民币 350 万元后
作为陈龙及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
债务金额。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扣减的上述人民币 350 万元可用于
对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乙环产品的设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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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 2014 年 8 月 10 日起,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供给江苏宏达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 吨乙环产品抵作本协议第一项中所确定的江苏宏华新材料
有限公司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单价按市场价格 5%予以优惠。
从 2014 年 8 月 10 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
有限公司每月销售乙环产品 5 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每吨销售费用为人民币 5000 元;从 2015 年 2 月 10
日起半年内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帮助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每月销
售乙环产品 10 吨,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销售费用,销售费用为每吨销售额的 5%。乙环产品销售额归江苏宏华新材料
有限公司所有,销售费用归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双方每月结算上
述款项。除不可抗力原因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三个月内不能供出乙环产品
的,陈龙必须在停产之日起两个月内还清本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苏宏华新材料
有限公司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以及 2012 年 12 月 12 日签
订的四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陈龙应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3、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确保在 2014 年 7 月 20 日之前取得安全、环保、
消防、特检相关手续以具备试生产条件(如果因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的蒸汽
供应达不到每平方厘米 6 公斤的试生产要求,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王建华在 2014
年 6 月 28 日之前负责向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
司提供乙环产品直接生产成本不超过每吨 4.5 万元的生产工艺,确保江苏宏华新
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出达到国内领先质量水平的乙环产品,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和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派人参与生产、检验、考核;
    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在 2014 年 12 月 10 日前江苏宏华新
材料有限公司能够达到每月 50 吨乙环产品的生产能力;
    5、如果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实现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江苏宏
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再另行协商;
    6、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后,2012 年 12 月 12 日签订的四方
股权转让协议自行终止;
    7、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本诉、反诉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8、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93941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 96970.5 元,财产保


                                                                         2
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合计人民币 101970.5 元,由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9900 元,减半收取人民币 39950 元,财产保全费
人民币 500 元,合计人民币 44950 元,由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陈龙、徐州
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江苏宏华欠款 27,428,213.54 元,已按照账龄提取 10%的坏账准备 274
万元。
    公司本次公司减免江苏宏华 350 万元债务,江苏宏华用产品抵债的价格比
市场价格低 5%将带来约 137 万元收益,江苏宏华将支付宏达新材公司产品销售
费约 35 万元。上述三项抵消后,将减少公司 2014 年利润 178 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调解协议内容的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淮中商初字第 0216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七月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