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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4-07-1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将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审议的 《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
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控股股东伟伦投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可以解
决公司入股城市之光所需要的资金差额。利率参照公司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利率确
定,公平合理。
    3、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 我们一致同意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
东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郭宝华                     顾其荣                  余应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