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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新材: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4-08-09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58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于 2014 年
8 月 8 日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与被告宏达新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 397541.72 元,赔偿利息 16000 元。
(2)支付原告违约金 300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由原因:原告与
我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原长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
相邻而建,以生产氢氧化钾为主,副产品浓盐酸。利洪公司生产硅氧烷所需浓盐
酸一直由原告用管道输送。现因利洪公司停产而停止使用该公司浓盐酸产品。 公
司已经在 2013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2014 年 3 月 7 日、2014
年 6 月 10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一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
公司贷款 286095 元(该款审理中已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3 年 1 月 15 日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
内支付
    2、驳回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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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93868 元,由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负
担 188068 元,被告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800 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
决书》可能会造成公司 2014 年约 3.5 万元利润减少。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本次调解协议内容的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镇商初字第 5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