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南京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出售南京房产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该项交易可满足公司调整转型的战略要求,有利于公司盘活资金, 经营项目的顺利开展;交易定价遵循独立第三方市场定价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 同意进行出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系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出售南京房 产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应敏 郭宝华 顾其荣 二 O 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